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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转自: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都区某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菜(浆水)案

2025年4月,经监督抽检,武都区某企业生产的陇南酸菜(浆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产品,没收不合格的酸菜(浆水)340袋,没收违法所得2435.4元,罚款12000元;罚没合计14435.4元。

案例二:肃州区某企业冒充使用注册商标和生产经营掺杂食品案

2025年9月,肃州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装上擅自标注了未经批准的注册标记。经核实,该商标并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当事人在商标未获注册的情况下使用注册标记,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对其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亚油酸(C18:2)、油酸(C18:1)、棕榈酸(C16:0)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标准要求,且当事人陈述在生产上述菜籽油时掺入了大豆油,符合掺杂情形,被判定为“掺杂”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已销售的产品,给予警告;对该企业生产经营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没收检验不合格批次菜籽油,货值1500元,罚款65000元;对该企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7900元。

案例三:嘉峪关市某副食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羔羊肉片”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5年4月,嘉峪关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该副食店经营的“羔羊肉片”产品经风险监测检出鸭源性成分,该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羔羊肉片”食品而被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共有4袋该批“羔羊肉片”产品,主动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批次“羔羊肉片”共进货1箱(40袋),销售违法所得140元。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嘉峪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副食店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兰州市城关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发布肉制品虚假宣传案

2025年6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消费者匿名反映城关区某猪肉铺广告牌匾标注土猪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品部店铺广告牌印有“自然散养,年味猪肉”,冷藏展示柜宣传标语宣称“没有腥味,散养土猪,纯真口福”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称其销售的猪肉,从广水市农村收购,运输至屠宰公司定点屠宰,经检验检疫合格后转运至销售店铺。当事人提供了动物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工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合作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总公司品牌授权书及商标注册证。经查这些文件主要证明猪肉的基本质量和卫生符合相关标准,但材料中均未对广告中宣称的“自然散养、散养土猪”等内容予以证实,且无法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对该经营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1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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