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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痊愈重病员工无法到岗,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国妇女报)

转自:中国妇女报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四年,因身患重疾住院治疗三个月后,虽然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证明我需要继续医治且难以治疗,但公司仍以我的医疗期届满,已通知我上班,而我拒绝到岗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高丹丹

  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即用人单位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职工,在对应期限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超出对应期限,用人单位便可以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其第七条还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换而言之,就是即使超过医疗期,如果职工构成残疾或被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属于难以治疗的疾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用人单位同样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你身患重疾尚未痊愈,且医院已出具《疾病诊断书》证明你难以治疗,在未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公司仅仅以你医疗期届满、经通知上班却拒绝到岗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无疑与之相违。更何况你不能到岗是由于疾病原因,并非无正当理由。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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