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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兴启西路3号惠州信宇人一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97,754,3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3,461,48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8人,独立董事陈政峰先生因公务安排缺席本次股东会;

2、董事会秘书余德山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所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昊、欧阳永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调整为惠州信宇人及母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信宇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本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调整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深圳市龙岗区。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与影响

公司的募投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发展和项目实际开展需要,由于惠州场地的限制,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有序推进并按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将该募投项目下部分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转移到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的工厂进行,并同步新增深圳信宇人为实施主体。本次调整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保障项目应有的经济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及惠州信宇人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信宇人为“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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