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郑玉碟 范思宇
在市场交易中,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法律意识不足,在原材料和设备等采购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交易未能完成,出卖方常以“缺乏凭据”为由拒绝退款,使此类约定成为纠纷频发领域。近日,衢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市场主体再次敲响警钟。
案例情况
个体经营者金某于2024年10月向某机械设备商行采购无纺布拉链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微信约定:金某支付5000元预付款,机械设备商行调试设备并试用;若试用不通过则全额退款。金某支付预付款并寄送试用材料,垫付快递费750元。此后,机械设备商行告知调试失败,承诺解除买卖关系但未退预付款。金某多次催讨,该商行以“口头约定无凭”等理由拒绝。金某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机械设备商行于2025年10月22日前向金某退还预付款并赔偿快递费。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清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金某与机械设备商行通过微信就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违约责任等达成一致,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试用未通过即退预付款”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商行多次承诺退款却未履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风险提示:广大中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原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小额交易时,应特别重视风险防控。尽管微信沟通便捷,但为有效防范纠纷,建议在交易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设备规格、价款、履行期限、试用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同时,务必妥善保存微信等聊天记录、注明用途的转账凭证、载明物品信息的物流单据等材料,必要时可对关键通话进行录音,以完整固定约定细节。只有规范交易流程、重视凭证留存,才能在争议发生时依法有效维权,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