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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6起水电气暖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为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用企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收费综合整治,聚焦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行为进行涉企违规收费检查,指导各地依法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释法,现公布水电气暖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新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一案

2025年7月4日,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新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物业公司代收的居民用自来水收费标准为5.5元/立方米,未落实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收费标准,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乌鲁木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用户7632.18元并处以罚款7632.1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鄯善县某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天然气费一案

2025年7月8日,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鄯善县某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家庭居民生活用气仍按照原政府定价(即:1.32元/立方米)执行”的规定,按照1.46元/立方米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收取天然气费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鄯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能源有限公司塔城市分公司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天然气费一案

2025年5月22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某能源有限公司塔城市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展老旧小区燃气改造更换天然气计量器具过程中,未将旧表天然气气量小数点后的气量计算到新的计量器具中,使消费者按照明码标价购买的气量未得到标价数量的气量。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霍城县某供水有限公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一案

2025年6月16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霍城县某供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存在继续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用户28979元并处以罚款28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疏勒县某热能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一案

2025年5月21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移交函依法对疏勒县某供热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第六条“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用户2223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44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吐鲁番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一案

2025年6月4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移交函依法对吐鲁番市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吐鲁番市高昌区锦绣高昌小区居民用水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与污水处理费4.7元/立方米,高于吐鲁番市高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收费标准,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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