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案件索引】
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刑初XXX号(2025年3月25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1.2023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在外欠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虚构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员入职工作,并以收取“介绍”费用为由多次骗取1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20000元,所骗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等;2.2023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虚构某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外欠债务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能力争取到某消费扶贫项目投资挣钱,并伪造农副产品合同定金截图,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购买原材料为由,骗取被害人82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110000元,其诈骗资金共计792000元。
【裁判结果】
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4)陕0528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具备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如下:
第一,虚构实现请托事项的能力,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找工作、拉项目投资,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意见申请、办理。被告人在前有外债且无力偿还的情形下,虚构身份包装自己,谎称自己有能力安排人员入职工作,承诺请托办事,致使被害人处分自己的钱财。
第二,并无办理请托事项仍假意承诺。行为人并无能力办理,为了迷惑被害人,通过伪造文件等方式虚构自己办理了各种事项,但并没有实施找关系、请托办事的实质行为。被告人辩解转请托了第三人,但对方称需要20多万,被告人遂放弃了办理。该第三人与请托事项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可以办成的可能,与请托事项关联度极弱,实际上确实亦未办理成功,此类为了虚构事实所进行的其他无关事项不能成为出罪理由。
第三,收到钱款后用于生活、投资等与请托事项无关或关联度弱的事宜。行为人收到钱款的流向及适用情况是该类案件审查的重点,财物最终被行为人取得和使用,即客观上占有了财物,更能印证行为人的假意承诺。事后被告人并未将钱款退给被害人,而是用于自身还债、足彩、租车、旅游等日常消费。
综上,被告人在欠有外债,其自身并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巨额钱款,并将钱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消费,由此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供稿:富平县人民法院
作者:郗梦雪
编辑:许沥心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