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近日
日喀则市公安局聂拉木口岸分局
成功破获1起挪用资金案
有力维护了辖区企业合法权益
2025年6月5日,日喀则市樟木新区某公司法人陈某报案称:“在核算公司账目中发现多笔资金被挪用,请公安机关派人调查。”
聂拉木口岸分局接报后,于当日迅速依法受理案件,并同步启动调查取证工作。工作中,民警通过实地走访涉事企业、细致查阅财务账目、精准分析资金流向等多元方式,全面固定案件证据。在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后,聂拉木口岸分局果断采取行动,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
经进一步深入侦查取证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其担任该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将公司账户内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累计金额达42万余元,所侵占资金均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经讯问,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已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