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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 构建文物保护新机制

  【资政场】

  作者:刘丽娜(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物是国家和民族文化传统与智慧的结晶,彰显着国家和民族的历史风采及文化底蕴,蕴含着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自2024年11月公布至今已有一周年。此前,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双重局限:一是法律保护的滞后性应对难以遏制文物侵害发生,二是跨部门协同的不足制约了文物保护整体治理效能。新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衔接,通过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即因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造成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并建立对“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追责机制,从而守护这些承载“社会公共利益”的珍贵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也实现了从个别文物抢救性保护向整体性、系统性文物治理的历史性转变。

  不断满足文物保护工作对法治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此次修法确立了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旨在提高文物保护系统性治理能力。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原先“救济性”的单一保护基础上增加对文物的“预防性”保护。明确“文物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核心要件,主动维护文物安全及其承载的公共利益,提升文物保护的整体效能。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破解文物保护系统性障碍的有效路径。自检察机关被赋予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开展协调会、诉前磋商、专家论证等方式,积极为文物保护部门提供与其他机构协商共治的途径,同时也有力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可见,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为文物保护注入了新的强制力保障,构建了更加严密、高效的责任追究与风险预防法律机制。

  明确统一的办案尺度

  文物保护工作对法治有着迫切需求。而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该领域实现了从“实践探索”到“制度性赋能”的深刻转变。地方检察机关,如宁夏、湖北、天津、安徽等地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仅在2025年1月至5月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160件,通过公益诉讼手段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了中华历史文脉。

  过去在检察机关开展文化遗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中,文物“损害或损害风险”的价值认定,以及确认违法行为主体的理论依据和判断标准并不明确,一直是制约该类案件规范办理的瓶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至2025年发布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明确了统一的办案尺度,并在探索一条有效的实践路径。

  文物如生态环境资源、国土资源一样,其损害价值的认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检察机关对文物损害或损害风险的认定,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具有相关资质的权威机构意见,以避免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标准不统一,从根本上保证鉴定意见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增强公益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与科学性。

  明确文物保护法定主体及其职责

  为完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需对文物违法主体进行精准审查,从而破解文物保护“违法主体不明、责任分配不清”治理困境。为了构建更为规范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需审查三类主体,断清文物保护的法定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厘清承担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从最高检近年来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各地在文物保护相关案件的办理中正在探索构建对三类主体的精准认定。

  一是断清文物保护的职责主体。在“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代黄公广济桥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针对大运河沿线文物保护范围划定前既有的非文物构筑物威胁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等情形,检察机关查明了属地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文物保护的职责主体”,从而推动属地政府与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共治,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断清文物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在“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夫第——文光牌楼’行政公益诉讼案”中,经检察机关查明,文光牌楼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此,负责修缮、保养文物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该文物所有人,即当地村集体。

  三是确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公司破坏文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新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保护范围核心区内有信号增强设备、电缆杆等,使得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经检察院查明,此案中搭建信号增强设备、电缆杆的行为并未经相关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因此损害文物古迹的“违法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迈入系统治理与司法保障深度融合的新阶段。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了贯穿文物保护存在损害风险的“事前”预防性保护,对三重主体的“事中”监督,以及针对文物严重损害的“事后”追责这一全链条文物保护制度,有效破解了长期困扰文物保护滞后与协同不足难题。展望未来,随着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出台,这一制度将获得更坚实的程序支撑,进一步激活文物治理的系统性效能。我们坚信,检察公益诉讼这一新机制在实践中必能守护好承载民族记忆的文化瑰宝,让承载民族根脉的珍贵文化遗产焕发更加璀璨夺目的时代光辉。

  《光明日报》(2025年12月07日 05版)

[ 责编:张悦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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