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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证监局罚了两家证券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和国元证券),因为它们在同一桩上市公司收购案中当财务顾问时“没好好干活”。
具体问题:
对要收购的公司(叫“中科视界”)的收入确认时间问题,没有认真核查(可能涉及提前或推后确认收入来美化业绩)。
没有搞清楚“中科视界”和一些经销商客户的真实交易情况(比如是不是真实销售,有没有猫腻)。
处理结果:
对两家证券公司以及各自负责这个项目的两名员工(华泰:刘伟、于兆祥;国元:杨少杰、刘民昊)出具警示函(就是正式书面警告)。
把这次违规记入他们的诚信档案(相当于留下不良记录)。
要求他们加强学习,以后要老实、勤勉地干活。
最后提醒:
如果不服处罚,可以在60天内向证监会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去法院起诉。但在此期间,这个警告处罚仍然有效。
总结:
监管机构抓到了这两家券商在同一个并购项目里“核查不认真、报告有错误”,所以一起发警告、记一笔。算是敲打一下,要求中介机构尽职尽责。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伟、于兆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伟、于兆祥:
经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刘伟、于兆祥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杨少杰、刘民昊:
经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5年度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接受委托出具财务顾问专业意见过程中,未对标的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收入确认跨期问题保持充分的职业审慎、未充分核查中科视界与部分经销类客户的交易实质,导致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杨少杰、刘民昊作为项目主办人,对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