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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租新规发布:严禁低值高买每年内部审计不少于一次

中经记者 石健 北京报道

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设8章68条,包括:总则、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附则。《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管理体系,规范尽职调查操作流程,明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确保尽职调查的独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的承租人授信管理机制。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根据《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本公司情况对融资租赁业务重点风险领域开展审计,审计频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完成情况,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在尽职调查方面,《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严禁低值高买。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实际购买价款或厂商指导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物价值;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当以承租人所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选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租赁物价值。

(编辑:李晖 审核:何莎莎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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