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38,证券简称:丽尚国潮)12月6日公告称,公司于1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公司独立性存在不足,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时任董事长叶茂、现任董事长吴小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一同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决定书》内容,甘肃证监局经查发现,丽尚国潮间接控股股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人员在公司OA系统中开设账号,存在超越权限参与审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情形,导致公司独立性不足。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相关条款,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叶茂、吴小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需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决定书》同时指出,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公司表示,对《决定书》中所涉问题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总结整改,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告明确,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风险。
| 姓名 | 职务 | 责任认定 |
|---|---|---|
| 叶茂 | 时任董事长 | 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 吴小波 | 现任董事长 | 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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