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12月4日电 (记者卢越)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
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是激发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关键举措。记者注意到,在两起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在“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银行在发放3.5亿元贷款前,向企业收取1000万元“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任何相对应的服务。人民法院认定银行违反金融服务收费公开透明、质价相符原则,在收取贷款利息之外,超出金融监管规定准许的收费范围,不当增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按照“砍头息”的裁判规则,将该“融资承诺费”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
在“某银行诉港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人仅迟延两天支付利息且后续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显著轻微违约,且在有多份人保和物保的情形下,银行直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判决驳回银行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坚决防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