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扬之】
作为一个历史上曾经历分割和统一的国家,德国朝野和舆论在台湾问题上却采取了一种既不自洽、又无信誉的政治投机立场。
中国同西德1972年建交后,德国历届政府虽坚持“一中原则”,但时有对其进行 “稀释化”或“空心化”的表现。譬如,1997年,时任科尔内阁经济部长的莱克斯洛特(Günter Rexrodt)“访问”台湾;26年后(2023年),同样来自德国自民党(FDP)的教育科技部长史塔克-瓦津格(Bettina Stark-Watzinger)“访问”台湾,并代表联邦政府与台湾地区签署协议。
面对中方的抗议,德方一般只有一句话:“我们的一中政策未变”。若再深挖下去,德国官方会摆出以下理由:所谓“一中原则”是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但可以与其发展非政府或非正式关系。
话说到这份上,常人已经相当无语了。但德国政府还有一个更奇葩的解释:只要没有在“涉及主权职务”(souveränitätsrelevante Ämter)层面与台湾地区发生关系,就不应被视为违反“一中原则”。
那么,何谓“涉及主权职务”?
德国的官方注解是总统、联邦议会议长、总理、联邦参议院议长、外长和防长以及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也就是说,只要不是上述职务的人“访台”,德方就没有“失信违约”,哪怕前面提及的教育部长代表德国政府同台湾地区签署了科研合作协议,也不算“官方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政府对“一中原则”的定义的确相当“宽泛”,给自己留足了转圜的余地。而这点又是主流媒体不报道,普通百姓不关心,中国读者不了解的情况。
如果“议员出访不属于官方行为”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毕竟他们是民选出来的,不代表政府),那政府阁员出访还振振有词地说“不违反一中原则”,就只有两种解释了:要么是德国的“一中原则”定义出了问题,要么就是有意在混淆是非,属于“明知故犯”。
德国主流媒体在涉台问题上的表述口径一致:要么宣称台湾是所谓“独立国家”(unabhängiges Land),要么强调台湾“治权独立”(de facto selbstverwaltet),但每次还都会加上一句:“中国视台湾为叛离省份”(“abtrünnige Provinz”)。在意识形态教育之下,德国普通民众自然接受这种说辞,认为中国大陆正在“动用武力威胁自主的台湾”。
这种朝野舆论的“共识”,在中德建交后相当长时间里并未显现出来。人们的关注点一直聚焦中国大陆的巨大市场,台湾地区实际上是一个被忽略的话题。随着中国大陆的崛起,中美关系的紧张和供应链问题的紧迫,台湾地区的战略地位、半导体芯片的重要性以及与之相关的所谓“航道自由”问题很快凸显起来,成为欧美政界和媒体反复炒作的话题。
一段时间以来,德国政府的对华口径和主要“诉求”如下:
德国新任外长瓦德富尔(Johann Wadephul)不久前访问日本、印尼、印度时,反复强调了这几点。
德国外长瓦德富尔今年8月访问印尼时再次就南海及台湾问题发表妄议言论 图自:德媒值得注意的是,台湾问题一方面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主要“雷区”,另一方面,“一中原则”又被柏林视为一把“公关钥匙”。每次双边关系出现危机,德国政府代表会强调“我们的一中原则未变”,以此“安抚”中方。他们对此计屡试不爽,而且屡屡奏效,换回了中方在其他领域的“让步”或“承诺”。
德国政客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一方面怀揣中国的“承诺”回国后为各自所属的政党猛做广告,一方面“我行我素”,继续上述四个“诉求”,在台湾问题上未有任何实质改变。
本文尝试从台湾问题所谓的“法理漏洞”切入,分析和阐述美欧日言行的本质以及走出这个困境的当务之急和解构途径(解套方法)。
美国“一字之差”的文字游戏
据相关报道和会议文献记载,中美双方围绕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涉台文字曾有过一番博弈,并对之后的中美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外交文本和国际条约与一般的国内契约合同有一点不同,会涉及两种甚至多种语言。一般来说,每个签约国应对自己的文本负责。如果两种文本中出现歧义,双方应该进行磋商与澄清,以求达成共识和一致。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重要外交文件,《中美建交公报》中的两段文字至关重要:
中文文本里都用了相同的“承认”二字,英文中则用了两个不同的词:第一个字“recognize”,虽然也是多义词,但没成为“问题”;第二段中用的“acknowledge”同样有多个意思,但因涉及“台湾主权”,于是便成了美方日后玩文字游戏的“抓手”。
“acknowledge”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之下,既可以是“承认”,也可以是“知悉”、“认知”、“证实”、“确认”等意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方的翻译在正确的范围内。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时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章文晋在对文本做最后校对时,虽然意识到“recognize”和“acknowledge”之间既有相同又有相异之处,但最终还是说:“就这样,不改了!”
在上海工作一天后,周恩来、基辛格、尼克松、罗杰斯共同起草上海公报 资料图按照一般逻辑,中文文本出来后,美方不可能不经审查就通过“承认”这个用语,而会立即指出:“不好意思,我方不是这个意思,你们用词不当。”但这一幕没有发生。
美国资深外交官费浩伟(Harvey Julien Feldman)在美台断交前曾担任美国务院最后一任“中华民国事务处长”、断交后又是美国《台湾关系法》的重要推手。即便是这样一位“非亲共派”人士在1999年接受采访时都表示,参与中美谈判的美国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芮效俭(James Stapleton Roy)“完全了解中方译成‘承认’的含义,理应提出异议,但他急于促成中美关系正常化,因此对此保持了沉默”。
这说明美方对中文用语“承认”视而不见是有意为之,但动机何为则众说纷纭。
根据当时的冷战格局和两国政府的合作意愿,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美方团队当时挖空心思整出来的这个“一字之差”,未必是刻意在给中方“挖坑”,更有可能是在为应对国内强大的保守和挺台势力而给自己创造转圜余地。
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当中美相处融洽时,这一字之差并未带来明显的外交麻烦;随着中国的崛起和两国竞争日趋激烈,也因为高端技术供应链成为双方的矛盾焦点,美方便开始加紧利用中美三个外交公报英文版中的不同用词,否认或模糊中国大陆对台湾的主权。
这种努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政客、智库和媒体来推广“历史虚无主义”叙事,模糊战后诸多文件中对中国主权的论述,声称日本战败后只是承诺“放弃”对台湾等地的“主权”,并未明确表明归还对象。
2.以“治权”来否认“主权”,声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仅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内的代表权问题,并未涉及对台湾的主权问题。
3.将中美双边达成的三个联合公报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等国内立法混在一起,以图稀释和掏空“一中原则”。
4.模糊或否认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的历史事实,试图以此将台湾问题国际化,并把“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演变成“一中政策”的核心,等于在规定两岸统一的方式。
与其他多数西方国家一样,德国的“一中政策”从开始就亦步亦趋跟随美国,政策口径依样画葫芦,不敢跳出华盛顿划定的“底线”。从这个意义上说,与美国在台湾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也有助于理清中国与欧日在这方面存在的分歧。
台湾问题的其他因素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历史因素也被西方钻了空子,用来作为炒作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抓手”。
譬如,国共内战及其结果很长时间在国际上造成了“中国代表权不定”的问题:蒋介石在内战中败北,退守台湾。“中华民国”在国际上虽然还有残余影响和关系,但已失去在中国大陆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同时,在冷战背景下的反共浪潮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在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20多年时间里,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联大通过第2758号决议。
这一局面造成两个“后患无穷”的结果:
1)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目的是,从美国的视角解决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投降后的政治地位、厘清战争责任所衍生的国际法律问题。该和约第二条的(乙)和(己)部分中,日本声明放弃台湾、澎湖、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等地的所有权利、权利名义和要求。既然是基于美国的视角出发,新中国自然就被排除在条约的谈判和签字之外。
2)翌年,蒋介石政权为维持代表中国的“法统”地位,在实际上已不具备“代表性”和“合法性”的情况下,与日本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所谓的《中日和约》。这份由蒋介石政权代表叶公超和日方代表河田烈签署的条约,几乎看不出中国作为战胜国的地位。
以上两份“和约”中虽表明日本放弃所涉中国领土,可惜均未明确“台湾主权归还中国”。
所幸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一开始就拒绝《旧金山和约》,更不可能承认蒋介石政府与日本达成的所谓《中日和约》,在法理上堵住了这个漏洞。
1972年,中日双方发表建交《联合声明》,其中涉台表述如下:“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按降伏文书所述,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内容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而此处提到的《开罗宣言》则明确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降伏文书签署之前,站在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的日本代表 资料图后来,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方开始改变原先清晰的立场。回望这些历史,教训是深刻而惨痛的。
首先,中国是二战中的主战场之一,也是盟军中的“重要”成员,但国民政府并未能为本国争取到与该身份相匹配的地位。
在谈到1943年11月蒋介石参加的唯一一次盟军峰会——开罗会议时,台湾学者郭岱君写过以下这段话:
还有,1945年的雅尔塔会议被认为是出卖中国利益的“三巨头”会议。罗斯福、丘吉尔、斯大林在未经中国同意的情况下,决定了中国的东北、外蒙古和旅顺、大连等地的归属问题。蒋介石最终竟然接受了《雅尔塔协定》,也因此被自己当年的侍卫长、后任台“国防部长”的郝柏村视为蒋一生中“最为严重的错误”。
毋庸置疑,战后的中国在很长时间内都称不上是强国,因而在与列强的博弈中缺乏讨价还价的实力和资格。这再次印证“弱国无外交”的历史经验和“丛林法则”的客观存在。
其次,内战需要、个人得失和党派之争,大大削弱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最大限度争取民族和国家利益的努力。时移世易,但无论是当年的国民政府,还是今日之台湾当局,“倚外谋势”心态依然非常突出,必要时甚至不惜出卖民族和国家利益,接受丧权辱国的“国际安排”。
譬如,用“间接承认外蒙独立”和“允许苏联保留在东北的经济与交通利益”来换取苏联“不支持中共和尊重国民政府领导”的承诺。1946年后,蒋介石更关心内战中的胜负,所以高度依赖美国的援助与支持。民进党当局为谋求“台独”目的,则一直试图通过外部势力的介入使台湾问题国际化。
最后,从以上历史事件中,我们除了得出“弱国无外交”和“丛林法则”的结论外,还必须认清“民主法治政体不等同于正义与公正”这个事实。在国际事务中,西方惯用“条约”等形式来表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但这些具有约束力的文件里却埋了不少模糊主权的“坑”,背叛了“正义与公正”原则。
图为开罗会议公报全文原件譬如,《开罗宣言》的涉中部分明确表示:“三国之宗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但包括麦克阿瑟和美国国务院新闻事务特别助理麦克德莫特在内的一些军政要人,却在1949年表示:“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这是因为美方看到国民政府在内战中败局已定,甚至连台湾都朝不保夕,于是改变了战时达成的共识和作出的承诺。
朝鲜战争爆发后,杜鲁门于1950年6月27日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施台海“中立化”,同时声明: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后世普遍将此声明解读为“台湾地位未定论”之起源。
既然美国动了这个脑筋,自然会在外交上做手脚。
1951年日本与盟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以及1952年日本与蒋介石政府签署的《中日和约》中,果然均未明确表示台湾澎湖等地的“主权归属”。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琉球问题”。虽然盟国明确界定了战后日本的主权范围(“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岛之內”),但美国于1971年与日方签署所谓的《冲绳返还协定》,还是将并不属于上述“小岛”范围的琉球的行政权划给了日本。
由于钓鱼岛处在战后美国划定的“琉球行政权”范围内,所以也与琉球一起被“还”给了日本——这也是钓鱼岛问题的由来。问题是,美国移交的只是“行政权”,而非“主权”。因此,从法理角度看,日本视钓鱼岛为本国领土没有任何基础。
在琉球问题上,华盛顿的考量很简单:战后美方出于战略利益在那里建立了军事基地,如果将主权还给琉球人,或由联合国托管,都无法确保这些基地的存续,唯有交给日本这个完全在它掌控下的国家才能“万无一失”。
这些例子表明,有些国家为了自身的利益,必要时甚至可以不顾它们一直看重的“法理依据”。
如何应对强权逻辑?
一,打破美欧日“法理”逻辑,明确“一个中国”概念内涵
“自古以来”这个说法固然可以作为国际法辨析主权归属的所谓“占先”依据,但历史问题证明起来往往难度不小,而且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也会被认为是“政治或文化用语”。因此,国际法更看重包括仲裁在内的“条约形式”、以及国家对该领土“持续、和平、公开并具有国家权威性质的实际管理行为”。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走,就又进入了美欧日的“法理”逻辑圈。
表面上看,美欧日的法理逻辑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具有约束性的双边和多边文件,但实际上——无论在动机、立意,还是行文上——都服务于自己的内政及外交利益。
以1951年对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为例:该协议是在同盟国对日占领和重建政策上出现严重分歧,以及冷战已拉开帷幕的大背景下,由美国主导下达成的,因而其内容更多满足的是西方阵营的利益需求,偏离了所谓“公平正义”的原则。
譬如,《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的“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条文,到《旧金山和约》时就变成了“第二条(乙)日本兹放弃其对于台湾及彭湖群岛之一切权力,权力名义与要求……(己)日本茲放弃其对于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力,权利名义与要求”。
从明确“归还中国”到淡化及模糊主权的“放弃权力”,这就是美欧日的“法理”陷阱。
对此,中方的态度是:“《旧金山和约》是在排斥中苏等二战重要当事方的情况下,对日本单独媾和而发表的文件,这一文件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禁止与敌国单独媾和的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其对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都是非法无效的。”
这样的回应有道理,但外界仍有诡辩声音:
第一,“排斥中苏等二战重要当事方”只是部分成立,有人诡辩称,中国有两个相互对立的政权,北京的政府虽然更具代表性,但在联合国尚未得到多数承认;台北当局虽然拥有“法统”身份,但已失去“正当性”和“代表性”,中方缺席是这个“现状”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诡辩只谈原因,并不能改变中国缺席的事实。
类似地,苏联全程参加了和约的谈判,只因对结果不满意而拒绝签字。诡辩者据此认为,“排斥苏联”就未必站得住脚,但显然,没排斥苏联谈判,却排斥其利益、主张,以至于苏联拒绝签字,也是诡辩无法改变的事实。
第二,诡辩者还提出,在战时(1942年)由盟军26个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文件中虽然的确有“各国政府保证……不与敌人单独停战或和解”这句话,但有个修饰限定,即“在反对轴心国的战争中”,而非战后谈判时和约也不能与战时敌对国单独媾和或和解。
实际上,诡辩者完全是按自己的理解,一厢情愿地解读文件。原文清楚地写着,“它们正对力图征服世界的野蛮和残暴的力量从事共同的斗争,兹宣告:……”(and that they are now engaged in a common struggle against savage and brutal forces seeking to subjugate the world),这只是讲签署时各国在作战中,对于后面的内容,完全没有什么时间限定关系。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获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乔冠华、黄华发出由衷的欢笑。 资料图
对于西方的各种曲解诡辩,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增加批驳的论述逻辑:
1.《开罗宣言》明确规定“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因此,“台湾主权未定”不成立。
2.即便国际法学界有人认为《开罗宣言》仅为战时“政治文件”,本身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作为反驳,可以引用《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之规定,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3.如果对方回应称,《波茨坦公告》本身亦非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式法律文件(treaty),仅为美英中的“联合宣言”(Proclamation)。作为反驳,可以说:它虽然不是“条约”,但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1945年9月2日在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上签署的《降伏文书》中明确写明,“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並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首领于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发表,其后又经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举之条款”。
这样,《波茨坦公告》的内容自动对日本产生国际法上的约束力,成为“由接受行为赋予法律效力的政治宣言” 。因此,台湾的主权明确属于中国,“未定”之说不成立。
4.如果对方继续回应道:《开罗宣言》中规定的是“归还中华民国”,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反驳,可以说:海峡两岸的现状是中国内战的结果,是“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因此而改变,治权的存在不自动改变国际法上的主权归属。
在这方面,以下相似的例子可以用来引证:
因此,即便台湾地区暂时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但并不等于自动赋予了“独立主权”。换言之,主权是抽象而绝对的法律概念,治权的存在并不能自动改变主权归属。《联合国宪章》承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也就等于解决了涉及台湾的主权问题。
结论是,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台湾问题属于中国内政。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完成统一,是海峡两岸中国人自己的事情,外部势力无权干预。
到了这个环节,有关“一个中国”以及所谓“台湾问题”的讨论也就摆脱了美欧日以及台独势力的“法理”纠缠,进入了中方的逻辑主场。
台湾民间发起“和平运动” ,要求赖清德正视民意二,放下“以和为贵”心态,调整“一中原则”重点
美欧日迷信以霸权和实力为基础的“零和游戏”,中国传统的“以和为贵”心态容易被其视作“软弱可欺”和“外强中干”。因此,“中式和平”理念的正解应该是“不霸凌,不欺弱”,而非“息事宁人,你好我好”的无原则太平。面对强权霸凌和“倚弱卖弱”者,可以“亮剑”,也必须“亮剑”,惟有如此方能止赖治恶。
现在的情况是,当美欧日需要中国时,或硬杠败下阵来后,惯用的手段是声明“一中原则未变”,以此来讨好安抚中方,做个“顺水人情”。中方不应满足于这种口是心非和言行不一的表态,在今后的危机处理中,必须明确“一中原则”的关键内涵。
那么,什么是“一中原则”的关键内涵?
笔者认为,除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以及“北京是唯一合法代表”这些表述外,还必须明确界定中国的主权疆域,追加“台湾属于中国”以及“反对台独”(而非只是“不支持台独”)这两条。
“不支持台独”其实也是西方设下的法理陷阱。表面上看,它似乎是一个比较“正面”的态度,可“支持”与“不支持”中间的灰色地带很宽。诠释权不明确,容易被钻空子。譬如,德国完全可以说:“我们不支持‘台独’,但理解当地要求自主的民意基础,尊重‘民主公投’的结果”。所以,在未来的外交文件中,必须要求美欧日明确“反对一切形式的‘台独’”。
追加条款和重新立约本身就是主权国家法律实践的惯例。譬如:
中美发表《上海公报》(1972)和《中美建交公报》(1978)后,美方又以国内立法的形式通过《台湾关系法》,维持美台实质性关系,确保台湾防卫能力。
里根总统与中方联合发表《八·一七公报》(1982)后,又于同年在对台关系中追加了一个所谓的“六项保证”,以此“绕过”和“淡化”对台军售的限制。
2018年特朗普第一任期内又签署《台湾旅行法》,以此突破台美高层互访的“限制”。
此外还有协助台湾地区发展并巩固与各国正式及非正式关系的所谓《台北法案》(2020),支持对台军售常态化的《台湾保证实施法案》(2025)等。
美国的狡猾之处在于这些法规属于美国联邦法。中方除了抗议之外很难阻挠其通过,所以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通过了诸如《反分裂国家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国内法。但是,这些法规侧重“防御性”,今后不妨可以制定更具“主动性”的法案,譬如:
结语
眼下美欧日之所以声援台湾,并非如标榜的那样要在台海捍卫所谓“民主自由”,而是为了确保供应链。若供应链上受制于人,美欧日在与中国的战略竞争中胜数就更少了。
美日勾连:特朗普未必真的愿意高市早苗挑衅中国高市早苗日前把台湾问题上升到“关乎日本存亡”的高度,对于心虚的日本右翼来说,并非危言耸听,而是台湾回归的确意味着中方有可能掐住日本的“命门”。问题是,真正捆绑日本手脚的不是中国,而是美国。所以,高市的“高调”更多是说给美国听的,意思是,“再不给我松绑,台湾一旦失守,针对中国的岛链将形同虚设,太平洋将不再太平”。
就目前的情况,中方对美欧日不必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它们不认这个。譬如,中国政府在敦促柏林恪守“一中原则”时常说:“中国曾无条件支持德国统一,希望经历分裂之痛的德国能充分理解和支持中国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个说法无异于在期待某种“回报”,这是东方思维,德国人的习惯是认“理”不认“情”。
众所周知,台湾问题背后实质上是中美关系问题。只要中美有了基本共识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欧洲、日本等估计会很快跟进,与美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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