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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济宁公安交警部门发布公告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任城区勤务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20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任城区勤务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北湖区勤务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20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北湖区勤务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北湖区勤务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新区勤务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5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区勤务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高新区勤务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绕城高架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20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绕城高架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绕城高架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直属高速一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5年1月5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高速一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直属高速一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直属高速三大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公告如下:

2025年1月5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其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及相关手续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高速三大队接受处理、领取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领取车辆的,将依法对扣留车辆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超期不接受处理/不领取查扣车辆明细表》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直属高速三大队

2025年12月3日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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