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大连市民梁女士起诉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银行)名誉侵权一事有了进展,梁女士此前认为银行错误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导致自己的征信有不良记录而申请房贷受阻。12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梁女士处获悉,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连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能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报送纠正的信息范围仅限于信贷信息并不包括公共信息,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故不支持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上诉。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10月,梁女士在买房申请贷款时发现其个人征信报告有一条强制执行记录,标的59万余元,一分未执行,因此无法办理房贷,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关于涉案标的,源于其前夫谢先生的信用卡欠款,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梁女士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大连银行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仍申请梁女士为被执行人。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查后,仅将谢先生一人列为被执行人。梁女士怀疑是大连银行上传了该信息,遂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其损失。
大连银行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显示,银行内部将系统内梁女士作为保证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删除。同时,该行向征信中心报送的梁女士征信信息中,不含有被执行信息。“信用卡保证人”报送字段仅包含与之相关的信贷信息,不含司法信息。至于征信机构从何处抓取梁女士被执行信息,该行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信息来源不是该行,该行不存在将该信息列入梁女士征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中山区法院于近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本案中,梁女士主张因为被告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曾有梁女士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个人征信报告中公共信息一栏有不良记录,进而影响其贷款,造成其经济损失,但被告作为商业银行能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及报送纠正的信息范围仅限于信贷信息并不包括公共信息,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院对于原告主张名誉侵权及相关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梁女士向中山区法院申请判后答疑,请法院释明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后果应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救济、其征信报告上的强制执行信息是否系中山区法院录入。
中山区法院作出的判后答疑称,判后答疑的范围仅限于就本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解答,无法为当事人除上诉外的救济途径进行解答;人民法院只负责收诉立案、审理案件,不负责征信报告信息上报。本案立案之初,经查询法院执行系统及执行信息公开网,并未查询到原告征信报告中涉及到的执行案件中有原告作为被执行人的信息。
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也无法认同中山区法院的判后答疑,已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刘馨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