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下旬,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今年5月,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结识了“林浩”(未归案),“林浩”谎称其战友任职某知名公司,掌握该公司股票涨跌信息,可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注册账户“买涨”获利(宣称每期收益5%),但需以美金交易,而且要与指定商家用现金兑换美金,再转至其战友的美金账户,由战友转入公司账户。
5月21日,张女士按“林浩”指示,携带147万元现金至万柏林区某酒店准备兑换美金。受上家指使,陈某、李某前去与张女士对接。张女士将“林浩”提供的美金账户(实为诈骗分子的泰达币账户)通过陈某转发给上家,后者分三次转入202328泰达币(折合人民币约147万元)至该账户。后陈某、李某将从张女士处收取的147万元现金交给上家。但“林浩”未按约定将钱款转入张女士在公司开设的账户,张女士发现被骗后报警。
鉴于该案具有虚拟货币交易匿名隐蔽、资金流转跨境难溯源的新型犯罪特征,为破解证据固定难、定性争议大等侦查难题,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于6月15日商请万柏林区检察院依法介入。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会商,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的行为定性提出核心侦查方向:调取聊天记录,固定二人“明知资金异常”的证据;厘清资金流转链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数据,溯源泰达币最终流向,印证其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客观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8月17日将该案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李某均供述“知道资金操作太隐蔽,且系大额现金交易,肯定有问题”,二人在事后收取了3万元好处费,这足以认定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二人协助完成“现金→美金→泰达币”跨境转换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行行为。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李某开展讯问,通过证据开示消除二人的侥幸心理,促使二人自愿认罪认罚。9月8日,陈某、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9月10日,万柏林区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李某提起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围绕“主观明知”“行为危害性”展开举证质证,阐释此类“帮凶”行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作用,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案件宣判后,该院向相关单位制发风险提示函,梳理“投资骗局+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特征,并联合反诈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反诈宣讲活动。
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寅平表示,针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该院将持续深化“侦检协同+精准指控+社会治理”机制,既打击诈骗犯罪也严惩犯罪“帮凶”,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