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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陕西证监局)

来源:陕西证监局

关于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私募合格投资者评估超期的客户销售多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二是个别员工存在不当协助客户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相关材料用于私募合格投资者认定的情形;三是未严格落实经纪人执业前培训测试要求,经纪人执业管理、绩效考核等留痕资料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强化业务管理,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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