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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港证券彭博涛因未提示投资风险遭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2025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发布公告,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投资顾问彭博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经查,彭博涛在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充分提示潜在风险,违反了证券行业相关监管规定。

公告显示,彭博涛在申港证券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投资顾问期间,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时存在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的情形。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关于从业人员“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彭博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监管要求,彭博涛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的严格要求,强调从业人员在提供投资建议时需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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