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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电动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名执法人员在位于福山区的某电动车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工作人员正在组装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准备售卖给消费者,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打开此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盖板,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此电动自行车装配蓄电池型号、数目与产品合格证标注的不符。

经查,当事人当事人将此电动自行车加装5块“超威”牌电池进行销售,与产品合格证标注额定电压、蓄电池容量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此准备售出的电动自行车,交易中断,未售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不符合蓄电池防篡改的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组装销售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以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局全面排查销售不符合蓄电池防篡改的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商户,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促进环境保护,减少因违规篡改蓄电池引发的安全隐患及潜在污染。

本案严格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有助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及法律意义。(张文龙 时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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