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孙蔚
婚礼是人生中具有纪念意义的重要时刻,若因婚庆公司服务失误导致关键影像丢失,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婚庆公司丢失新人与宾客的合影照片,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部分摄影服务费,并赔偿新人精神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约定婚礼当天被告为原告提供新娘助理、婚礼司仪、摄影、摄像、跟妆等服务,其中婚礼摄影服务时长8小时、精修99张、原片1500张、2个月出后期精修、网盘形式交付,摄影服务费用为1.68万元。
婚礼当天,被告按照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但因婚礼当天及后期操作失误,导致婚礼所有宾客与新人的合影照片资料丢失。王某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希望对方就“无法弥补的纪念缺失”承担责任,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平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额返还1.68万元摄影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庭审中,针对服务是否达标,被告辩称,其已经向原告实际交付了160张精修版摄影及6534张原片,实际交付的摄影作品已远远超出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量,且多出部分并未收取费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文化公司签订的《婚礼人员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诉辩意见,被告将部分婚礼合影丢失,能够认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考虑到被告已完成主要合同义务,虽有服务不足,但尚不足以要求其全额退还摄影费,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对金额予以酌定。
关于精神损失费问题,由于婚礼具有不可逆转、难以再现的特殊性,婚礼照片系属于特定纪念物品,被告的行为确实给王某精神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合当地生活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返还原告王某婚礼摄影费4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此案审结后,承办法官针对婚庆服务纠纷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一是合同条款要细化关键场景,签订合同时,除明确影像数量、交付时间外,应特别注明必须记录的关键环节,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维权无据。二是证据留存要全程及时,婚礼后及时核对影像资料,发现缺失或瑕疵时第一时间与婚庆公司沟通并留存聊天记录、沟通函等书面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三是主张精神赔偿要明确法律依据,需重点说明丢失影像的特定纪念意义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婚礼流程单、亲友证言等,证明损害的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