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最高法新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新增4类网络案件,分别是“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新规明确,“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纠纷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通过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凸显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功能作用,同时也释放了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的鲜明信号。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嵌套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算法、平台、市场竞争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等各类新形态网络法律纠纷不断涌现。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7年8月,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018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探索“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新型审理机制。
2018年9月,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款、网络小额借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购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11类纠纷。
“当前,互联网法院在探索在线审理机制、构建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的基础上,要进一步通过审理各类新型网络案件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表示,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已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
据了解,对一些新型、前沿、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裁判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等情况。以数据权益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例,不同法院对数据权益保护请求权基础、数据权益归属主体、数据行为合法性判断、相关经营主体竞争关系认定、数据行为与竞争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以及竞争损害大小判定等,存在着裁判思路和判断标准上的差异。通过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关新类型案件,能够集中优质审判资源,输出高质量裁判。
按照最高法新规,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新增4类网络案件,分别是“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同时,新规明确部分传统网络侵权纠纷不再由互联网法院管辖,而是由相关基层法院受理。这些传统网络侵权纠纷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例如,北京地区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将按照规定的管辖区域,分别由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等6家基层法院集中受理。
“现在,很多基层法院都具备审理传统网络案件的条件,互联网法院实际上就应该集中审理涉互联网的新型案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经过调整后,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这种分配方式更合理、归类更明确。
新规施行后,对当事人诉讼产生哪些影响?
“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调整后,通过完善审理机制、优化管辖格局,将更有助于提升当事人的诉讼体验和案件的审理质效。”周加海表示,北京、杭州、广州三地基层法院均有功能完善、运行稳定的在线诉讼平台,在适用在线审理机制方面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对于调整至相关基层法院管辖的传统网络案件,当事人仍可充分享受“网上纠纷网上审”的诉讼便利。
3家互联网法院所在的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是我国数字经济创新高地和产业集聚区,汇聚大量头部科技企业,是各类新型、疑难、复杂网络纠纷“首发地”。“涉人工智能案件往往涉及对人工智能的生成过程、算法模型以及数据来源等进行司法审查,技术门槛高,事实查明难度大,对司法专业性要求高。”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长新说,北京互联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审判优势,积极回应人工智能产业司法需求,以高质量裁判树规则、以高水平治理促发展、以高效能服务护创新。
周加海表示,此次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调整将为数字时代互联网审判工作注入新活力,推动司法审判主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变革,进一步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