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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最新公告!涉及美日韩等

(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7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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