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报)
转自:劳动报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12月1日起施行。
新规以清晰的制度逻辑终结了连锁餐饮“野蛮生长”的时代,标志着“责任明晰”的强监管格局全面开启。
据悉,针对一些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只收取扩张费用,对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宽松软”等问题,《规定》明确,从事同一品牌餐饮服务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明确一个企业总部。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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