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高层次人才)延迟退休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具体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高层次人才)延迟退休备案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5〕7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含高层次人才)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智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备案条件和流程,现就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迟退休备案范围
企事业单位延迟退休备案人员包括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专家。
(一)高级专家: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二)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
二、延迟退休备案年限
(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二)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三)对于以高层次人才身份申请延迟退休的人员,其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70周岁。
三、延迟退休备案条件
延迟退休备案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经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部门批准。
其中,“工作需要”主要指: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四、延迟退休备案受理层级及申请时间
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高级专家达到退休年龄前提出意见,征得本人同意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受理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延迟退休备案申请。
用人单位需在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提交材料,备案期限通常为一年,对于确需继续延迟退休备案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按程序再次申请。
五、延迟退休备案办理流程
(一)备案申请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延迟退休备案申请(附件1);
2.吉林省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高层次人才)延迟退休备案表(附件2);
3.承担的主要工作、项目等佐证材料(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研究、带博士研究生等);
4.用人单位内部批准材料〔如党委(组)会议纪要、会议决议通知单等〕;
5.首次申请提供备案人人事档案,再次申请提供上一次延迟退休备案表。
(二)结果反馈
延迟退休备案采用现场查验方式,即收即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到一次性告知。
六、有关要求
(一)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备案期间,所在单位与高级专家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高级专家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高级专家合法权益。
(二)高级专家延迟退休备案期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延迟退休备案期间,用人单位与高级专家协商一致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延迟退休备案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申报前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四)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弹性延迟退休。达到弹性延迟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办理延迟退休备案。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经退休的不再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我省及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1.关于XX同志延迟退休备案的申请.docx
2.吉林省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高层次人才)延迟退休备案表.docx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7日
来 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