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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高市搬弄非法“旧金山和约”

廉德瑰

11月26日,饱受批评的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会答辩中无视《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的“日本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反而振振有词地声称: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了对“台湾”的所有权利,无权对台湾的地位发表意见。这看似是松口服软,实际上是包藏祸心、背信弃义,妄图煽动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开历史的倒车,把中日关系倒退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的状态。

所谓“旧金山和约”是冷战期间美国在排斥中、苏等二战重要当事方的情况下与日本单独媾和而发表的非法、无效的文件,早已被中国否定。它的第二条规定了“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的所有权利、权利根据和请求权”,但没有按照《开罗宣言》的规定,把台湾归还中国,中国政府当时就已声明其非法无效。1972年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旧金山和约”就是日方坚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的重要论据,完全忘记了日本是侵略战争的责任国,忘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也是关于战后处理的谈判,遭到中方的严厉驳斥。

在建交过程中,日本早已间接承认台湾归属中国。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中,日方有两个方案,一是对于中方“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主张,日方表示“尊重和理解”;如果中方不接受,则日方提出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间接承认台湾属于中国。日方先是抛出方案一,以图蒙混过关,被拒绝后,条约课课长栗山尚一掏出了方案二。按照栗山的解释,日本在1945年9月2日签署了投降书,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所以,日本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就是间接承认“台湾”归属中国,这也是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做出的承诺。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也被国际条约确认。1978年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必须遵守,这就意味着日本在该声明第三条承诺内容也有了国际法确认。这也是栗山提出的方案一和方案二内容的合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但其实日本在这里耍了花招。《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包含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两层意思,日方无论当时还是现在,都意在强调方案一的内容,主张“尊重和理解”并不等于承认,本质上还是坚持“台湾地位未定论”。日方媒体和舆论也大多只介绍方案一,故意回避方案二的部分。

日方另一个花招,是宣称《开罗宣言》规定的是把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事实上,玩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字游戏是煽炒“两个中国论”,既不符合国际法,也表明了对国际法的无知。

从国际法角度看,有“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两个概念,国家继承是指国家由于分裂或合并等原因产生新国家的情况,比如苏联解体。要注意的是,国家的内战状态和国名变更情形并不属于国家继承,例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就属于政权更迭。国家内的政权发生变化属于政府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取代“中华民国”的历史事实,是在中国这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情况下的政权更替,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没有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包括对台湾的主权。这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并非新国家的产生。

因此,《开罗宣言》的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名上偷换概念,进行歪曲解释,是“台独”的讼棍把戏。台湾主权属于中国这一点无论从历史、国际法还是中日之间的国际法承诺看,都是不容置疑的。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从政治和法律层面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合法席位,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在1949年之后仍然非法占据的联合国席位。

1972年,在中日邦交正常化达成协议之后,周恩来总理曾严肃书赠“言必信,行必果”六字给田中角荣,田中角荣也手书“信为万事之本”回赠周恩来总理。如今,高市早苗对具有充分国际法效力且在双边文件中明确强调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避而不谈,却唯一突出非法无效的“旧金山和约”,充分反映了她不思悔改、错上加错,试图把中日之间在邦交正常化时达成的共识倒退回谈判前的状态。高市无视联合国权威,公然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基本准则,国际社会应高度警惕。(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日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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