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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剑指银保合作管理漏洞 多家机构集中被罚

中经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银保业务违规已成为监管处罚较为集中的领域之一。

“误导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不严、未经执业登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银保渠道手续费列支不真实”“银保渠道可回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银保渠道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围绕银保业务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方面近期已对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开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罚单。

今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其中多条要求直指银行代销保险问题。

“银保业务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反映出银保业务在‘战略、管理、执行’三个层面的系统性问题。在战略上,部分机构仍视银保为简单的“渠道费”模式,重规模轻质量。在管理上,内控机制严重缺失,对费用真实性、销售流程、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在执行上,为达成业绩,销售人员进行误导、给予合同外利益等违规操作成为常态。”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重业绩轻合规

近期,多家银行、保险机构因银保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被罚。

举例来看,银行机构方面,11月24日,因“营业场所未悬挂保险中介许可证复印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农业银行某分行及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合计75.8万元;11月10日,因“误导销售代理保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邮蓄银行某支行及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合计28.8万元;10月17日,因“对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管理不严、未经执业登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张家口农商行及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合计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因“允许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代客操作购买保险产品”,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分支机构及6位相关责任人同一天累计收到11张罚单。其中,5家分支机构被罚款合计150万元,6位相关责任人均被警告。

保险机构方面,10月15日,因“银保渠道可回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中荷人寿某支公司被罚款2万元;10月11日,因“银保渠道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幸福人寿某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罚款合计19.5万元……

此外,记者根据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开出的相关罚单信息进行梳理发现,围绕银保业务,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还包括“银保渠道费用不真实”“未按规定对银保渠道业务进行同步双录”“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银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则还包括“保险产品双录存在销售误导”“可回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代销保险误导销售、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以外利益”等。

以保险机构、银行机构分别对应存在的“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以外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为例,根据2023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2022年4月,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个人月FYC”“首期津贴”“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义编造工资薪酬表,向2名银保渠道部经理发放佣金共计1351.82万元,上述2人通过“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现29笔,累计567.57万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团康活动。

“上诉违规行为应该属于银保小账(账外利益)。”龙格判断,银行靠高额手续费创收,保险公司为抢占渠道支付高额“小账”,成本最终转嫁为销售压力,引发误导与违规。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业务违规集中反映以下三方面:一是利益链条不透明,手续费虚列、回扣等问题凸显违规利益输送;二是合规管理失效,双录不到位、销售误导等折射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三是风控机制薄弱,银行对代销人员管理不严、允许非从业人员销售,暴露内控漏洞。

“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银保机构重业绩轻合规,忽视消费者权益。”田利辉表示,其背后的根源则是利益与合规、监管与执行、消费者保护与销售激励之间的三重失衡。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指向了业务发展模式粗放、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核心问题。”龙格也直言。

模式缺陷:“代理”关系下权责不清

值得一提的是,多位行业研究人士认为,银保双方合作边界模糊、责任划分不清是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频出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银保业务中常见的“可回溯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这一违法违规行为为例,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4家保险机构、3家银行机构因该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

“合作模式与法律责任边界脱节:银行与保险公司权责利不清。在追求共同利益时紧密合作,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则互相推诿,导致监管规则在执行层面被打折扣。”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庞珊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银保合作边界模糊、责任划分不清加剧乱象。”田利辉也直言。

龙格则直指银保双方合作的“模式缺陷”:一是“代理”关系下的权责不清,银行员工不专精保险,以销售自家产品的心态卖保险,易产生销售误导;二是合作模式浅层化,双方追求短期佣金最大化,而非以客户为中心提供长期价值,导致合规风控让位于业绩冲动。

龙格认为,在责任划分上,保险公司应承担“源头”主责,银行承担“渠道”主责。保险公司是产品设计和费用的源头,对费率备案、费用真实性、培训内容负责,其违规支付利益是许多问题的起点。银行作为销售场所管理方,对销售过程合规性、人员资质和行为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监管“双罚”原则已表明双方是利益共同体,需共担责任。银行不能仅视为“场地出租方”,而必须是风险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银行与保险公司责任划分需穿透行为动机。保险公司若主导费用造假、产品设计违规,应承担主责。银行若纵容违规销售、管理失职,则需担责。实践中还常存在共谋行为,如‘小账’输送、人员混岗销售,双方均难辞其咎。故而,应强化‘谁销售谁负责、谁获益谁担责’原则,推动银保合作回归合规本源。根治银保乱象则需监管严惩、机构自律、消费者觉醒三方面合力,构建透明、合规、以客户为中心的合作生态。”田利辉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权责划分问题也是《办法》关注的焦点之一。《办法》进一步厘清代销业务中的各方责任,回应了产品一旦发生兑付风险“该找谁”的问题;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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