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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垠澳丰收深交所监管函 因未及时披露皓宸医疗股份表决权相关信息

1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03号),指出广东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汇垠澳丰”)在涉及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宸医疗”)股份表决权变动事项中,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显示,广东汇垠澳丰作为皓宸医疗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前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汇垠日丰直接持有的皓宸医疗23.81%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北京首拓融汇控制。

2025年5月8日,皓宸医疗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称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广东汇垠澳丰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上述合作协议已被判决解除。

深交所指出,广东汇垠澳丰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5年11月15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则名称 具体条款
《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2.1.1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3.4.2条

深交所同时提醒广东汇垠澳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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