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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纸“保管协议”,他将亲生女儿送上被告席

(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都说亲戚之间谈钱伤感情,亲情面前财务往来不必太较真,可吉林省长春市的小丽却因一笔涉及16万元现金的“保管协议”被亲生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李老汉将16万元的积蓄交给女儿小丽保管,并在当时和小丽签了有其亲笔签名的保管协议。此后,李老汉因急需用钱,曾多次向女儿讨要,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老汉将小丽诉至南关法院,要求归还16万元的保管款项。 

“这笔钱原本是我继母发现家里账目有问题,我爸让我帮他证明这笔钱的去处,所以才签了这个协议,这份签名只是为了应付继母的。”庭审中,小丽对父亲李老汉的说法并不认同,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本案中,小丽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收到李老汉交付的160000元并保存”。依据民法典中对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该协议已构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且李老汉在线上向小丽催款时,小丽也并没有否认收款的事实。 

对于小丽提出的“未收到款项”“是为帮父亲应付继母”的说法,法院认为,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签名的法律后果有清晰认知,其无证据证明系虚假出具,故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返还1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充分认知签名的法律后果,即便是至亲,涉及重大财产往来时,也应通过规范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这不是对亲情的疏离,而是用规则守护情感,一纸证明不仅是亲情见证,更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承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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