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实施

对长城本体和相关文化遗产及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11月28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资料图片

《条例》坚持“大保护”理念,将长城本体和相关文化遗产、长城赋存环境等都纳入保护范围,构建了覆盖保护、管理、利用、传承全过程的制度体系,推动长城从“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与“研究性修缮”并重转型。《条例》明确,根据长城的不同保存状况,分类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等相应的保护工程,同时对攀爬“野长城”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与天津河北加强长城协同保护

《条例》明确将长城和相关文化遗产,以及长城赋存环境的保护利用活动纳入保护范畴,按照“整体保护、分段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保护责任机制。

市政府、长城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将长城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则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长城保护工作,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为推动区域协同保护,《条例》规定建立与天津市、河北省的长城协同保护机制,加强长城保护修缮、联合执法、开放利用等重大事项的协商与合作,促进长城整体性、系统性保护。

严格管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在召开专题立法论证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对长城保护区划的划定和调整设置了严格程序。要求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划科学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综合考虑各长城点段的特点及周边环境,在长城本体外保持合理安全距离,满足保护对象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保护区划一经划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征求意见等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在建设工程管控方面,《条例》实施最严格的审批管理。明确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的,必须保证长城安全,并履行市政府批准和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的双重审批程序。同时,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开展文物影响评估。

遵守最小干预原则实施分类保护

为全面保护长城,《条例》明确结合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组织开展本市长城资源调查,并建立长城档案。市政府应在长城沿线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长城保护标志。

北京将根据长城保存状况实施差异化保护措施。《条例》明确“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针对不同保存状况的长城点段分别采取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相应保护工程。对面临突发严重危险的点段,要求立即采取可逆性临时抢险加固措施;对已经损毁的点段,则严格实施遗址保护,禁止在原址重建,以保持长城的真实性和历史风貌。

为了提高长城相关决策的科学性,《条例》还规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文物、规划、建筑、历史、考古等多领域专家参与咨询工作,为长城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建设工程审批等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支持,推动长城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可采用电子围栏劝阻攀爬“野长城”

《条例》以清单形式明确禁止破坏长城的具体行为,为执法提供清晰依据。包括禁止取土取砖、刻划涂污、用火、驾驶交通工具跨越长城等。特别规定禁止在长城本体外种植对墙体造成破坏的树木,违者将面临罚款。

针对“野长城”攀爬等难题,《条例》创新监管方式,允许采用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进行风险提示和行为劝阻,同时要求景区管理单位对区域内未开放的长城点段采取防护措施,切实提升管控效能。

每5年对长城开放条件进行评估

在保护优先前提下,《条例》着力推动长城文化价值挖掘,建立科学的参观游览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具备条件的长城点段必须经过保存现状、开放可行性、游客承载量等专项评估后才能开放,并实行名录动态管理。市文物部门每5年对是否持续符合开放条件进行评估。

《条例》明确,长城的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长城保护。同时,通过建立主题阐释展示体系,支持开展文艺创作、非遗展演、研学教育、文创开发等活动,鼓励国际交流合作,推动长城文化传播。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北京市长城保护条例》202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