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辩证把握从严与从宽的关系,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为国家治理犯罪提供总体指导方向和正确价值选择,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刑事政策的全面准确落实,需要以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作为保障。检察机关构建宏观与微观结合、专门管理与自我管理衔接、内部与外部统一的“大管理”格局,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管理组织体系,有助于高质效推进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全方位管理保障。一是要明确司法办案职权,厘清管理边界,防止越位与缺位。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的职权,确保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各主体职权清晰、责任明确。二是要发挥好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业务的宏观管理作用。一方面,要发挥检委会办案组织的作用。在个案层面要实质性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如何实施宽严相济。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恶性犯罪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定期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推动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程序衔接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其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得到有效贯彻。三是要发挥好办案组及检联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作用。在办案组的组合上要合理搭配办案组成员,形成优势互补的办案组织。在案件分配上,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以及办案人员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协调组内办案资源。对于疑难复杂或政策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
专门管理和自我管理相衔接,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内生性管理保障。在专门管理方面,案管部门要优化案件受理审查精度,除了审查形式要件外,还要关注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实质内容,对重罪案件与轻罪案件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宽严案件特征库”,如对涉邻里纠纷、未成年人等案件设置差异化标识系统,主动核查和解、赔偿等情况,符合从宽条件的,提醒办案人员与侦查机关沟通补充材料。加强流程监控全周期管理,构建全方位、动态化的案件流程监控体系,既关注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性事项,又对案件处理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如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采用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主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是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办案部门整改。细化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明确不同类型案件适用政策的具体要求和评判标准,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是否依法从严惩处。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查中发现的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办案部门并督促整改。提升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职能,通过对大量案件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深入挖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规律和问题。定期统计分析不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量刑情况等数据,对比不同地区、时间段的政策执行情况,找出差异和薄弱环节,为决策调整和工作推进提供参考依据。在自我管理方面,检察办案人员要深化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筑牢适用根基。不仅要系统学习涉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更要结合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分析“宽”与“严”的适用边界,避免“一刀切”或“随意化”。强化实务能力,精准把控案件。提升证据审查能力,通过细致核查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关键事实,判断案件是否符合从宽或从严条件。熟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确保从宽幅度与犯罪情节、悔罪程度相匹配。加强释法说理能力,对从宽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社会公众清晰阐释政策依据,化解矛盾、争取认同。
内部和外部相统一,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系统性管理保障。内部监督方面,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从注重司法办案单一环节转向注重矛盾化解全过程,从内部封闭考核转向开放多元评价,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对落实政策到位的检察官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如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不起诉案件等重点环节,强化对办案程序、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与免责机制,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检察官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建立依法免责机制,对于检察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证据认定存在争议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出现偏差的,不予追究责任。外部监督方面,落实案件信息公开和检察听证制度。规范检务公开、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严格按照规定举行公开听证,当面听取意见,增强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如在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渠道尤其是新媒体,及时发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动态、典型案例等信息,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强化人大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检察工作调研、视察,监督推动政策落实。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