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散煤治理工作行动方案(2024-2025年)》有关要求,完善居民电采暖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稳妥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居民电采暖用户是指采暖期以电采暖为唯一采暖方式的电网直抄居民用户,以及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电采暖设施的用电单位)。电采暖方式主要包括采用电热膜、电锅炉等方式通过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或采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以电能作为设备驱动能源等。
(二)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在未参与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前,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
(三)按照《辽宁省散煤治理工作行动方案(2024-2025年)》精神,列入重点城市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煤改电居民用户,以及其他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高值点地区的“煤改电”居民电采暖用户,由各市负责改造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确定“煤改电”居民电采暖用户清单。
二、价格政策
(一)执行电量。居民电采暖用户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电量仍执行原电价政策。
(二)时段划分。峰谷时段主要考虑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和调节能力等因素,并结合居民用电负荷曲线进行划分,每年采暖期前发布。2025-2026年采暖期谷段时间为每日11:00至14:00和21:00时至次日6:00时,合计12小时。其余时段为峰段。
(三)电价标准。居民电采暖用户可结合实际,采暖期的采暖用电量选择以下计费方式:
1.当采暖用电量不超过350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26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255元/千瓦时;当采暖用电量超过3500千瓦时,从当前采暖期下一个采暖月开始采暖电量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价为0.52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电价为0.51元/千瓦时。
2.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2元/千瓦时、0.4元/千瓦时,其他电压等级用户峰、谷时段到户电价分别为0.51元/千瓦时、0.39元/千瓦时。
3.采暖期用电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执行0.46元/千瓦时。
三、申请流程
1.首次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即新增用户需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并选择一种计费方式,自电网企业受理通过之日起(不早于2026年1月1日)执行,计费方式选择后本采暖期不再调整。原执行《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属于存量用户,未提出调整计费方式时,延续原政策的电价标准执行计费方式二,调整计费方式时按照本通知实施范围作为新增用户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电网企业在采暖期前开通线上、线下申报方式,提供申请表格,简化受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业务办理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在农村地区通过“煤改电”集中取暖的项目运营单位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审核认定后视为居民电采暖用户,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执行居民电采暖用户电价政策,采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如选择计费方式一,采暖用电量上限为采暖户数×3500千瓦时。采暖户数由所在地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依据采暖收费票据、用户取暖情况等据实确定实际采暖户数。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协调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新闻媒体、电网营业厅等,让用户准确理解相关政策,合理选择计费方式,切实降低用能成本。
(二)清洁取暖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我省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各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群众收入水平合理选择适合清洁取暖技术路线,坚持以集中采暖为主,推动供热管网整合,科学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工作。通过项目投资补贴、房屋节能改造降低取暖能耗等全方位有效措施,统筹实现清洁取暖成本降低和散煤替代水平提升。
(三)电网企业应对居民电采暖用电实行单独计量、单独计价,免费为居民电采暖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全部用电量作为采暖电量,执行居民电采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2026年1月1日前完成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调整(更换)。对于因现场调整(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由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2026年1月1日至调整(更换)计量装置前的电价水平参照用户执行新机制后的月平均电价水平。
(四)电网企业应为居民电采暖用户提供便捷、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服务,在营业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和相关提示,为政策平稳运行提供保障。为及时掌握政策执行情况,电网企业要建立用户清单台账,明确用电户号、户名(与用电户号匹配)、用电地址、电采暖设备类型、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单独统计用户数量、采暖期峰谷时段电量、用电价格、计费方式、电费总额等,采暖期结束后及时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在2026年1月-2027年3月的采暖期间执行。为便于操作,采暖用电量按照电网企业实际自然月结算电量执行。《关于对居民电采暖用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8〕1号)文件同步废止。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张靖宇
校对:韩旭
责编:吴溪 冯心
审核:张增娇 安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