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荔枝锐评)
转自:荔枝锐评
反家庭暴力又有新动作。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治理成效,并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家暴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马某某因长期辱骂、污蔑女友致其自杀,被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批捕公诉,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对于该案例,很多人有似曾相识之感。此前,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发生在2019年的“北大包丽受虐待案”也在其中。牟某因为不满意同居女友的过往性经历,持续对其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致人自杀身亡。法院认定,牟某与女友之间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无论是从法律上讲,还是从传统观念上看,同居关系与家庭成员关系都不是一码事。严格来说,同居仅是双方共同生活,而家庭成员因血缘形成,除了共同生活外,往往还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如抚养、扶养、赡养等。基于家庭关系的亲密性,非血缘关系者要成为家庭成员,首先要通过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或收养子女等途径,满足基本的法律要件。
将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直接目的是反对家暴、保护受害者。众所周知,刑法规制家暴行为的一大利器,就是第260条明确的虐待罪。但令人遗憾的是,该罪将受害者限定为“家庭成员”,对于那些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双方除了没有一纸结婚证外,其余与正式婚姻下的家庭成员无异,一旦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暴,还很难予以严惩。随着“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扩大,法律保护的触角也将随之延伸。
从立法精神上讲,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不应当被排除在家庭成员关系之外。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显而易见,在这部2016年出台的反家暴专门立法中,早已对“家庭成员”另行认定,究其目的,也是为了“无差别保护”无家庭成员之名但具有家庭成员之实的弱势群体,让他们也能在法律的温暖呵护下身心无忧。
再看司法实践,通过历年来的案件审理,各级司法机关同样秉持了上述立法精神,婚前同居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我们也应看到,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仅限于反家暴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民事领域,婚前同居关系并不能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也明显有别。
公开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意义不可小觑。通过最高司法机关“背书”,基于上述案例所明确的“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原则,将成为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办案的政策,有利于“按图索骥”,更加合理稳妥处理类似案件。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典型案例,扩大“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也释放出严厉打击家暴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强烈讯号,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
反家庭暴力须持续打出组合拳。据有关统计,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家暴类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已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家暴犯罪呈逐年下降之势。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扩大司法保护的范围,在反家暴征程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