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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北极星氢能网)

近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文件指出,重庆市市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车载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加氢站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运营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企业应加强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加氢站选址、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制氢加氢站一体站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等相关要求。

原文如下:

公开征求对《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规范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12月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8日18:00前实名反馈至邮箱yjxyq7313@126.com。

2.《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联系人:何明峻;联系电话:023—63896401)

附件1

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规范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重庆市市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车载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加氢合建站除加氢功能以外的部分适用其原有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 经济信息部门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一)经济信息部门负责编制加氢站行业发展规划、加氢站专项规划,制定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加氢站建设、运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负责将依法审批的专项规划成果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做好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等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建(构)筑物工程的施工许可,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牵头加氢站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加氢站车载气瓶充装许可证,加强对加氢站销售的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其日常监管等工作;

(八)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防雷安全监管;

(九)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双随机检查;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责任】加氢站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运营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企业应加强加氢站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加氢站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规划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加氢站行业发展规划及中心城区加氢站专项规划,配合市交通运输委编制高速公路加氢站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组织实施;

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县加氢站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加氢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辖区内加氢站的专项规划,其规划成果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

第七条【选址要求】 加氢站选址、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制氢加氢站一体站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B17681)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审批流程】 加氢站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立项确认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拟投资建设的加氢站进行立项确认。

(二)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应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具体如下:

1.新建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以及在现有加油加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现有加油加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加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原未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加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用地审批

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加氢合建站,须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

(四)建设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市一般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竣工验收

加氢站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验收手续。

第九条【“三同时”要求】 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经济信息部门应组织专家对加氢站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行政许可】 加氢站由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发加氢站车载气瓶(车用氢气)充装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

(二)站点布局应符合市、区县加氢站布局规划;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氢气供应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四)加氢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全部站区;

(五)有完善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应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具备与加氢站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及管理能力,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氢气供应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和氢气气质检测报告;

(四)加氢站竣工验收资料;

(五)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六)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格情况;

(八)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许可管理】 加氢站应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5年。

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申请、变更、注销、撤销、撤回、吊销等参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运营条件】 公共服务领域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和车载气瓶(车用氢气)充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运营服务要求】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应的车用氢气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二)应在站内加氢机及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置完备的加氢站标志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导等服务;

(四)加氢站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向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提前1日将停气信息在加氢站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因突发事件造成场站停运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保障场站安全,同时向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加氢站连续停业30天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经所在区县加氢站主管部门重新审查评估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氢气运输管理】 加氢站应对站内氢气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运输车辆应当持有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

第十七条【禁止充装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充装:

(一)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临时牌照的;

(二)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或车、瓶信息不匹配的(经加氢站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的车检试验车辆除外);

(三)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制度】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和教育,相关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制定并落实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抢险、备品备件、更新报废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对事故进行科学处置。

第二十四条【作业要求】 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氢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加氢站作业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

(二)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确保车辆与加氢岛保持安全距离;

(三)检查车辆储氢瓶及其安全装置、阀门等是否安全有效,确认其处于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加氢管不得交叉或与其他设施缠绕;

(五)加氢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规范操作,不可中途离开加氢区;

(六)加氢过程中禁止开展清扫、维修车辆等容易产生静电的一切危害作业安全的活动;

(七)加氢合建站氢气运输车辆不得与其他运输车辆同时作业。

(八)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九)加氢站遇雷暴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管职责】 加氢站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投诉机制】 区县加氢站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有关加氢站安全、供气质量、收费、服务质量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约谈机制】 加氢站经营企业因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有效组织开展“日周月”安全检查和特定时段、特殊时期、专项任务开展检查,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县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县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因履职尽责不力、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由市级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氢合建站,是指同时可提供成品油、天然气、充(换)电等一种或多种能源供给服务的加氢站。

制氢加氢一体站,是指将制氢系统和加氢系统合建,为燃料电池汽车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对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工业基地、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引擎,在氢能产业发展方面具备坚实基础。当前,国家深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各项部署加快落地实施,为氢能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我市依托雄厚的汽车产业基础、丰富的氢气资源禀赋,氢能全产业链布局加速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已初具规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规范我市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确保氢能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

按相关程序要求,我委进行了广泛调研,借鉴了广东省、四川省、上海市等其他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与做法,结合我市情况,起草形成《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初稿)》。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24日,我委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征求了意见,累计收到意见19条,采纳19条。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包含7章30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许可、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明确加氢站建设、审批、运营与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部门职责。二是规范建设流程。对加氢站的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规范,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建设,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才可运行。三是强化运营、安全和监督管理。对加氢站的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运营条件、服务要求、氢气运输管理、禁止充装等方面,保障加氢站的正常运营和氢能供应的稳定;建立健全加氢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教育、设备管理、应急预案、安全评价、事故隐患、作业要求等,确保加氢站的安全运行;明确加氢站监督管理具体要求,健全投诉机制与约谈机制,筑牢行业规范运营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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