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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污水处理监管网 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

(来源:劳动午报)

转自:劳动午报

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近日,房山区城管执法局与区水务局联合对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核查+台账核验+数据比对”方式,全面排查污水处理全流程合规性,筑牢水环境安全防线。

现场,检查人员首先听取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汇报,详细了解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污水处理能力、安全生产等情况,随后检查厂区环境,确认是否有脏乱差、污泥遗撒、堆物堆料等情况发生。

同时,检查人员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污水处理核心环节开展检查,逐一查看运维记录、排污许可等资质手续,确保企业运营“有据可查、合规有序”。

接下来,房山区城管执法局将持续深化水务部门联动工作模式,督促污水处理责任单位进一步完善消防器材、安全警示牌等防护设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保持安全、稳定运行,加强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水平,确保出水水质达标,切实筑牢区域水环境安全防线。

普法链接: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再生水供水企业供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者事故、突发事件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李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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