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4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号)同意注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08,202股,发行价格为31.2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84.4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617,366.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382,618.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5)11000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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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62653600001866。截至2025年1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98,199,984.4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玮、张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授权丙方向募集资金账户开户网点申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6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合计控制公司33,551,28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8.4939%。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合计控制公司39,959,482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42.7063%。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号),同意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新增6,408,202股股份已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对象共1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肖旭凯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合计控制公司33,551,280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8.4939%。其中:肖旭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0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30%;王玉琴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59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4.1287%;高颖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24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3.7194%;肖旭凯先生和高颖女士控制的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06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12.6896%;肖旭凯先生和高颖女士控制的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0,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1432%。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合计控制公司39,959,482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42.7063%。其中:肖旭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474,802股,占公司总股本12.2636%;王玉琴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59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3.8459%;高颖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24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3.4647%;肖旭凯先生和高颖女士控制的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06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11.8206%;肖旭凯先生和高颖女士控制的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0,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1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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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7,159,999股为基数计算。
注2: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93,568,201股为基数计算。
注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旭凯先生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王玉琴女士、高颖女士、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锐精密
股票代码:688059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旭凯
住所或通讯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高颖
住所或通讯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王玉琴
住所或通讯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钻石家园7栋10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钻石家园7栋103号
股份变动性质: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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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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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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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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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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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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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高颖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旭凯配偶,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王玉琴为高颖母亲,三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旭凯、高颖为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华锐精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华锐精密的权益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具体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票33,551,28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8.4939%。
其中:肖旭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0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5.8130%;王玉琴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59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4.1287%;高颖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24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3.7194%;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06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12.6896%;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0,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1432%。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票39,959,48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42.7063%。
其中:肖旭凯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1,474,802股,占公司总股本12.2636%;王玉琴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598,560股,占公司总股本3.8459%;高颖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241,840股,占公司总股本3.4647%;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1,060,280股,占公司总股本11.8206%;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10,5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115%。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锐精密实际控制人仍为肖旭凯先生、王玉琴女士及高颖女士。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6,408,202股均系有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期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肖旭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签字):高颖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签字):王玉琴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盖章):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肖旭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盖章):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肖旭凯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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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肖旭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1(签字):高颖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2(签字):王玉琴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3(盖章):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肖旭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4(盖章):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肖旭凯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5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6,408,202股
2、发行价格:31.2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84.42元
4、募集资金净额:197,382,618.19元
● 预计上市时间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6,408,202股已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6,408,20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肖旭凯、高颖、王玉琴。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2024年2月23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年3月15日,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均为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即自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上述有效期将于2025年3月14日届满。
2025年2月18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3月14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授权事项保持不变,在延长期限内继续有效。
2025年3月7日,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3月14日。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5年1月3日,华锐精密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32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注册批复签发日为2025年2月8日,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3、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408,202股,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5、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5.0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45.09元/股调整为44.29元/股。
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于2025年6月25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44.29元/股调整为31.21元/股。
6、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84.4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617,366.2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382,618.19元。
7、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肖旭凯先生,发行对象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2月23日,公司与肖旭凯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金额为不超过20,000.00万元。拟认购华锐精密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超过4,435,573股(含本数),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按协议规定进行调整的,认购数量亦按照协议规定相应予以调整。
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45.09元/股调整为44.29元/股。
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于2025年6月25日实施完毕,按照上述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行除权除息计算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44.29元/股调整为31.21元/股。
经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1.21元/股,肖旭凯先生认购股数为6,408,202股,认购金额为199,999,984.42元。
8、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10、保荐机构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年11月10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
根据中审众环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5)1100015号),截至2025年11月11日12时止,招商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199,999,984.42元。
2025年11月11日,招商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将本次认购款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中审众环于2025年1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100014号),截至2025年11月11日止,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84.4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617,366.23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382,618.1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408,202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90,974,416.19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形式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或利益相关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最终认购数量为6,408,202股,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之一肖旭凯先生。认购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肖旭凯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5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99年毕业于中央党校企业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9年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培训(EDP)项目结业。1995年至1997年,任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厂职工;1997年至2001年,任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大区经理;2007年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旭凯同时兼任鑫凯达、华辰星、华锐切削、华锐新材执行董事和香港华锐董事。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肖旭凯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除肖旭凯先生参与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除《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肖旭凯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外,肖旭凯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肖旭凯先生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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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和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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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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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6,408,202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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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6,408,202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旭凯、高颖、王玉琴。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权比例达到38.49%,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权比例达到42.71%。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公司的长期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也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为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导致的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股东结构及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进一步巩固。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后,若公司拟调整相关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保荐代表人:汤玮、张燚
项目协办人:李潇
项目组成员:方赞铄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负责人:朱志怡
经办律师:唐建平、梁爽
联系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武汉市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负责人: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旭、邹华娟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负责人:石文先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旭、邹华娟
联系电话:027-86791215
传真:027-85424329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