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酒店摔伤,三败俱伤!
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2025年11月21日 20:41 吉林
酒店内意外摔倒骨折,
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陈某入住某酒店时,在旋转楼梯上摔倒受伤,右桡骨远端骨折。陈某称因酒店楼梯湿滑,导致其摔倒受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酒店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6项费用,共计7.8万元。
酒店辩称:摔倒处地面清洁并无湿滑,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即使酒店有赔偿责任,酒店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一是需确认是否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并核实是否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二是若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陈某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根据该酒店提供的照片及监控录像视频,陈某在案涉楼梯行走时未扶楼梯扶手,着一次性拖鞋;该酒店在案涉楼梯扶手及台阶立面贴有“小心台阶”标识;经实地踏查查明,案涉楼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0352-2022)第5.3.9条标准。
法院审理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楼梯上行走时着一次性拖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楼梯周围的提醒标识未设置在显著位置,酒店作为经营者未对陈某尽到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情况,酌定某酒店与陈某按照3:7比例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对其依据免责条款主张部分费用不予承担的抗辩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就酒店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理赔义务。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间或光线不足时,应谨慎观察周边环境,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经营者需持续完善安全措施,如增设照明、张贴警示标识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消费者多一分谨慎,经营者多一分保障,才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