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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商场及三高管收警示函:因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及会计处理不当

11月1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央商场,股票代码:600280.SH)及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因信息披露违规及会计处理不当,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事由:未及时披露诉讼进展及会计处理滞后
据监管文件,中央商场此次违规源于子公司层面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来看,公司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但中央商场未就该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该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直接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监管部门指出,中央商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规定。

监管措施:警示函叠加诚信档案记录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江苏证监局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中央商场及祝珺、李尤、金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违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部门明确要求,中央商场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对违规问题的认识、整改措施及未来合规计划等。此外,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认定:三高管被指负有主要责任
决定书特别指出,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祝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整体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李尤作为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组织与传递,对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负有直接责任;金福作为财务总监,对公司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承担管理责任,未及时处理相关会计事项违反了财务规范要求。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市场分析人士表示,重大诉讼事项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及时披露及合规会计处理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义务,中央商场及相关高管需切实吸取教训,强化内部管控,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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