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涂颖浩 每经编辑|张益铭
11月21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立足行业人身险产品费用分摊工作实际,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相关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更好地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业内指出,《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报行合一”在一年期以上产品方面的进一步细化。这会倒逼公司把经营成本明明白白地拆开算清楚,然后公平地分摊到不同产品和业务年份上,最终确保了产品的价格真实可靠,避免“价格战”和保险消费者“被忽悠”。
按照“先认定、后分摊”原则
近年来,人身险产品的定价、评估和管理对保险公司费用分摊工作的要求逐步提高。特别是自2023年以来,随着“报行合一”相关政策的实施,人身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相关政策的落地也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升费用分摊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指引》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个人长期保险产品“报行合一”工作涉及的费用分摊。
《指引》将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分为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变动费用进一步细分为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以及其他变动费用,分摊的固定费用是指除变动费用以外的、需分摊至产品的业务及管理费。
根据费用产生的原因和费用性质,《指引》确定产品费用分摊的范围。保险公司非源于销售和经营本公司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如对外出租房屋的折旧,因代理销售其他公司保险产品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代理勘查、代理电话或网络客服等受托对外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等。
此外,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及投资部门相关费用(含归集与分摊)等投资业务相关费用,可由投资收益所覆盖,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按照“先认定、后分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开展保险产品费用认定与分摊工作。结合“报行合一”提出了费用分摊至相关维度的具体要求。
提升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保险公司将固定费用认定和分摊到各保单年度(包括交费期内与交费期外)的相关计量单元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新单业务与存量业务的相应费用应保持逻辑一致的分摊方法,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若分摊至销售渠道,一是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二是前台销售部门分摊:销售部门(含事业部制)发生的其他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应先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相应销售渠道。三是中台运营部门分摊:认定或采用工时调查法、作业法、驱动因素法或其他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四是后台管理部门分摊:认定或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龙格在受访时认为,这会倒逼着公司把经营成本——比如销售佣金、后台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这些——明明白白地拆开算清楚,然后公平地分摊到不同产品和业务年份上。“这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在定价时假装成本很低去抢市场,实际经营时却又偷偷花费超支,最终确保了产品的价格真实可靠,我们普通人买保险也就更踏实,不容易被忽悠。”他称。
协会负责人表示,《指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中费用分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持续提升费用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精细化管理基础,不断提升经营效率,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助力实现整体降本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与高质量发展。
封面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刘国梅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