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9日,吉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长春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自行销售私募基金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风险评级程序,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相关规定。
违规事实与法规依据
吉林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长春新区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销售业务时,采取自行销售方式,但未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销售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据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监管措施与整改要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长春新区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长春新区基金需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吉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后续权利与执行说明
公告同时明确了长春新区基金的救济权利。该公司若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销售环节的合规义务,风险评级作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高度重视销售流程的合规性,严格落实风险评级要求,避免因程序缺失引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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