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10月30日披露,针对深圳市券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券期资本”)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该局对公司实际负责人侯荐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告显示,券期资本的违规情形涉及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赎回及止损操作、未如实披露重大信息等三方面,而侯荐珉作为直接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运作的人员,未恪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券期资本私募业务三违规: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信息披露缺位
公告指出,券期资本在私募基金业务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情形,反映出公司在基金管理运作中未能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且信息披露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违规情形类别 | 具体表现 |
|---|---|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一) | 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
|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 | 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未按合同约定在触及止损线时进行平仓操作 |
| 信息披露违规 | 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
从具体违规行为来看,实际投资运作人员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暴露出券期资本在核心投研人员管理上的混乱,可能导致投资决策与基金合同承诺脱节;而未及时响应投资者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及执行止损操作,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全及风险控制,违反了私募基金“卖者尽责”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缺位则进一步剥夺了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知情权,可能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错误决策。
侯荐珉承担直接责任:违反私募监管规定
作为券期资本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运作的核心人员,侯荐珉被认定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深圳证监局指出,侯荐珉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警示函惩戒与后续权利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侯荐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明确,侯荐珉如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释放出私募基金行业严监管信号。业内分析认为,监管部门对管理人及核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要求持续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进一步完善内部风控机制,严格履行基金合同约定,在人员管理、投资者服务及信息披露等环节堵塞漏洞,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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