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侯荐珉:
经查,深圳市券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券期资本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负责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运作的人员并非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经理,且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未按照合同约定触及止损线时进行平仓操作,说明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侯荐珉实际负责券期资本日常经营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侯荐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