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团结报
□ 本报记者 蒋天羚
今年年初,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明确,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持续整治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完善约束性规范和倡导性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既是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也是殡葬改革的突破点。”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山东济南市委会副主委、山东省立医院神经内科重症病区主任卢林表示,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暴露出的问题愈发引人深思。
“当前政策法规的更新滞后于殡葬用地的实际需求。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其初衷是防止商业化,但未考虑无建设条件地区的实际需求。群众有公益性公墓安置的需求,但村里没有殡葬用地指标和资金建设,散埋乱葬问题依然无法杜绝。”
此外,公益性殡葬用地的土地类别属于特殊用地,土地供应不足、利用效率低下和指标分配不均成为制约公益性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方面是经营性公墓经过多年消耗,可用土地日益稀缺,天价墓穴、豪华墓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各地财政收入增长困难,依靠财政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墓尤为艰难。
为解决上述问题,卢林针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做了广泛调研。他发现,山东肥城节地生态安葬模式极具借鉴和推广意义。
“山东肥城在老城镇大石关村和潮泉镇柳沟村探索创新出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地堰墓葬’模式,具有不占用土地指标、不改变土地性质、不改变种植结构的特点,适用于对荒山斜坡加固改造,依托现有地势建造井字形和地堰式的墓穴安放骨灰。公墓的建成既加固了地堰防止水土流失,又确保不影响农作物和林木果树的种植。特别是柳沟村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模式解决了镇驻地万余名逝者的安葬问题。”
为合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解决公墓设施占地现状,破解地方土地指标紧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盘活农村闲置资源,让公益性节地生态公墓发挥长效作用,卢林建议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订。在保留“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增设例外条款,如对于无建设条件的行政村(如山区、经济薄弱村等),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可允许本村村民就近选择相邻行政村的公益性公墓安葬,但需明确服务范围限定在特定区域,避免跨县域流动。同时建议研究探讨殡葬用地指标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占地方土地指标。
“肥城市柳沟村的公益性节地生态‘地堰墓葬’模式整体建设成本低、建设周期短,适合山地丘陵地区群众的实际需求。”卢林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调研,研究探讨此类形式的村级公益性公墓提档升级,扩大覆盖惠民服务范围的可行性。
“希望能打造‘公益属性、多元参与、政府定价、全程监管、普惠大众’的‘肥城样板’。真正把群众的‘身后事’变成大家的‘放心事’。”卢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