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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六大改革措施助力金融创新与规范

中国经济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型与升级,金融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之一,其健康稳定发展对于实现高质量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然而,在这一进程中,私募基金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风险投资回购及对赌协议相关制度的不足、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的滞后、金融伦理治理水平的提升需求、侨务引资引智力度的加大需要,以及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的存在,均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

这些问题关乎到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也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提出了六项重要建议: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大力发展耐心资本;完善风险投资回购及对赌协议相关制度;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提升金融伦理治理水平,推动“金融为民,科技向善”;以及进一步加大侨务引资引智力度,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01

优化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大力发展耐心资本

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征管信息和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田轩认为,首先应从国家战略高度认识创投行业的重要性,给予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吸引力。同时,设立私募基金税收优惠专项基金,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私募基金给予税收返还或奖励,并探索跨境投资税收政策以吸引国际资本。

为解决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建议建立税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税收征管和优惠政策的精准实施。允许创投基金自行申报亏损项目资料,通过抽查或鉴证方式确认损失,减轻高风险投资的财务压力。

在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优化个人和居民企业参与创投基金投资的所得税核算方式,按基金整体核算缴税,避免前期亏损导致的不合理税负。统筹公募与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使两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并根据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鼓励长期投资。

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创投企业减持未上市公司股权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不合理的增值税负担。同时,将管理人业绩奖励视为利润分配而非管理费收入,不再要求缴纳增值税,减轻基金投资人收益的税收负担。

02

完善风险投资回购及对赌协议相关制度

首先,应加强司法环节的规范与引导。严格执行《公司法》规定,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和程序,纠正对回购权的错误理解。参照“九民纪要”,准确理解和适用“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其履行规则,严格审查减资程序和利润分配情况。加快仲裁过程,复查并纠正错误裁决,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引导对赌条款回归初衷,增加“对赌豁免条款”,促使投资人合理配置风险资本。

其次,完善对赌协议的规范监管和理性引导机制是关键。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细化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投资方利用回购权和对赌协议对创业企业施加不合理压力。规范投资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建立风险投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此外,引导创业者了解法律常识,增强谈判能力和风险意识。

然后,拓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减少对单一IPO退出方式的依赖,鼓励并购和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支持创业企业合理规划融资结构,避免不当使用对赌协议和回购条款。提供法律、财务咨询服务,增强创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减轻创业者债务负担,降低创业风险,增强信心。

此外,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并保护资本的耐心属性,为创业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为风险投资和大批优质创业企业的蓬勃发展创造极其重要的底层环境,从而最终实现投资方和创业企业的共赢。延长投资方主张回购的合理期间至18个月或更长,允许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期间,从商业角度考虑未来投资事项,鼓励耐心资本。

最后,通过税收法律增加对对赌协议的专门条款,明确对赌失败后创业者是否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条件和程序,可参考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类似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3

尽快推进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法立法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法规,导致商自然人在企业经营失败时,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陷入困境,这不仅抑制了创业积极性,也与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对此,田轩提出三条建议:一是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立法程序。明确立法目标,以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商自然人为核心,为其提供债务豁免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立法应明确适用主体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同时,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条件和范围,优化破产程序,设立简化版程序,降低申请门槛,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应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信用数据,建立信用评级和修复机制。优化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处置规则。设立破产辅导与援助机制,为商自然人提供专业的破产咨询和辅导服务,确保其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三是建议推动金融机构支持个人破产改革。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或豁免,建立免责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与法院的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

04

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打击力度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在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问题已成为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对此,田轩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比如,将欺诈发行罪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将证券欺诈最高刑期提高至20年,并大幅提高罚金标准(可数倍于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引入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还要优化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协同。明确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权,督促其履行“看门人”职责,强化其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统一执法标准,避免监管真空等。

建立分层追责制度,强化责任落实。明确控股股东、实控人、中层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个人在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中的责任边界,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完善行政追责机制等,

此外,积极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跨境监管协调机制,共同打击跨境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通过共享监管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填补跨境监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监管合力,为我国资本市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05

提升金融伦理治理水平,推动“金融为民,科技向善”

为弥补我国金融学科教育体系在金融伦理治理方面的不足,田轩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金融立法。推动金融法立法融入金融伦理理念,设立金融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多领域代表参与立法讨论。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凝聚金融伦理文教合力。由教育部、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中国金融伦理建设行动方案》,统一指导金融伦理文教体系建设。组建金融伦理专门教育委员会,制定金融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具体行动方案。三是强化金融伦理教育普及。在高等职业教育及本科阶段,将金融伦理列为大思政必修课。同时提高金融伦理教育在教师教学考核中的权重,引导教师将金融伦理教学融入专业课程。四是加快编制中国特色金融伦理通识教材,提升金融伦理研究在高校金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中的考核权重。五是加强金融伦理人才考核与文化建设。六是推动金融伦理与科技伦理融合。

06

进一步加大侨务引资引智力度,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最后,为充分发挥华侨华人在经济、科技及人脉等方面的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田轩还提出完善法治保障,强化权益保护;优化融资扶持,破解侨企难题;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吸引高端人才;完善外籍华人生活便利措施等建议。

这些措施旨在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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