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董秘,你好。鉴于贵公司及东旭集团合并报表财务造假之事实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烦请董秘依法向股民另行披露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6日(具体以实际摘牌退市之日为准)在东旭集团、东旭蓝天并东旭蓝天合并报表范围内全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以便股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便追回占用款项。
董秘回答(ST旭蓝(维权)SZ000040):
您好,如涉及相关应披露的信息,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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