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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汇】王老先生家的传承风波

执掌家族企业多年的王老先生突然离世,这一消息如同重磅炸弹,瞬间打破了原本看似平静的家庭,一场复杂的财富传承纷争由此拉开帷幕。

家族企业中,掌舵人作为灵魂人物,若没有做好周全规划和安排,其一旦意外离世极易引发家庭内部关于企业控制权、家庭财富的争夺。遗憾的是,王老先生一家看似有所安排,但仍陷入财富传承的诸多麻烦中。

王老先生一生有两段婚姻。他的第一任妻子因病离世,二人育有一子,儿子留学归国后便在家族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王老先生与现任妻子相识于一次投资人聚会,默契与信任让他们携手走过十几个春秋。王老先生管着企业大局,而妻子则凭借着出色的投资能力,将家庭资产打理得井井有条,还持续拓展了家族的投资版图。

投资闲暇,王老先生的妻子接触到了家族信托,非常认可信托风险隔离的功能。于是,她抱着尝试的心态,拿出家中的部分资产设立了家族信托,一方面,期望通过信托资产的稳健配置,实现财富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也为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波及家庭财富。在信托财产分配上,王老先生的妻子希望能将财富定向传承给自己年幼的子女,信托收益将专项用于子女成年后生活、教育深造、未来结婚置业甚至创业。

然而,王老先生的离开,还是给妻子留下了棘手难题。原因是,王老先生生前立有遗嘱,且有前后两份,一份是公证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早在十几年前大儿子刚刚进入企业管理层时,王老先生便做了公证遗嘱,将少量现金以及公司的控股权安排给了大儿子继承,其他房产和大量的现金资产则安排由现任妻子以及年幼子女继承。

但是,在儿子管理企业的十几年里,王老先生逐渐发现,父子俩经营理念大相径庭,矛盾频发,父子关系也因此日渐疏远。于是,王老先生决定重新订立遗嘱,安排在自己离世后,将企业控制权交给现任妻子。

令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后面这份遗嘱还未来得及公证,王老先生便溘然长逝。大儿子认为自书遗嘱并非父亲的真实意愿,拒绝做继承权公证,并将继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这场诉讼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受到了极大冲击。

此时,王老先生的妻子懊悔不已。倘若当初设立家族信托时,对家族所有资产进行整体规划,全部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或许就能避免后续一系列的麻烦。如今,王老先生的家族企业前途未卜,而这场传承风波,也为众多家族企业敲响了警钟:唯有提前做好全面、细致且合法合规的财富传承规划,才能确保家族财富平稳传承,企业持续发展。

近年来,家族企业传承领域频现风波。在未提前进行传承安排或者安排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掌门人身故往往会对企业正常运营及家庭和谐造成严重冲击。企业掌门人订立遗嘱后,因子女表现不及预期而修改遗嘱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特别是经历两段婚姻的家庭,其中情感纠葛复杂,矛盾冲突更容易激化。王老先生家族的传承事件,便是一个令人唏嘘的典型案例。

复盘这一事件,建议王老先生先行设立家族信托,将计划留给现任妻子一方或者大儿子的公司股权、不动产、现金等各类资产,全部交由信托持有并统一规划。尤其是在股权传承安排上,王老先生可先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将股权集中于家族信托管理,可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避免股权因多个子女传承而分散稀释,二是防止因不同持股人经营理念不同导致股权纠纷甚至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三是降低了家族成员的人身意外风险、债务风险、婚姻风险等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信托持股相较于企业管理者个人持股更加稳定,也可有效避免潜在的继承纠纷。

关于企业的股权管理权,王老先生可通过信托协议约定,由妻子行使股权表决权,并决策对外投资等事宜;同时,妻子和她的两个子女,以及王老先生的大儿子可作为股权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信托受益权,进而获得公司发展的红利。

除了财富的分配之外,王老先生还可将子女及后代的培养规划、家庭和谐稳定等因素纳入其中,通过精心设计的信托分配条件,使得家族财富能够在保障家族成员生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家族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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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订立,妥善操作至关重要。虽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但必须确保后续遗嘱的法律效力。以王老先生为例,他最后设立的自书遗嘱,其效力有待进一步核实。法院在判定自书遗嘱效力时,除了审查“遗嘱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等形式要件外,还会重点考察王老先生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真正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

那么,如何订立有效遗嘱呢?一是建议进行证据补强,二是最好订立公证遗嘱。

六类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设立要求

  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如上所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类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设立要求。在严格执行这些要求的同时,订立遗嘱应特别注意围绕“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一根本问题,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据补强,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一)证据补强

一是证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当日或临近日期到三级甲等精神专科门诊、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诊断或者行为能力鉴定,并将精神诊断报告或行为能力鉴定报告与遗嘱共同保存。

二是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并进行录音录像。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宣读自己订立的遗嘱,表达遗嘱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且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也不存在任何误解。并且,尽可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由专人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最好订立公证遗嘱

《民法典》虽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仍建议尽可能订立公证遗嘱,尤其是遗产比较多、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甚至需要一并安排遗嘱执行人、遗嘱信托的情形。因为公证机构具有多年积累的专业实战经验,可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非常严格和专业的把关,从而更大程度上确保遗嘱的证明效力。

总而言之,对于“王老先生们”而言,无论是家族信托的合理运用,还是遗嘱的严谨订立,都是确保企业持续发展、家庭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切不可等到危机出现才追悔莫及。

插画:罗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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