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辽宁日报
何 灿
■提示
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是一部极具深度的学术著作,其核心观点在于揭示清代民法体系中“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张力与互动。通过对大量清代司法档案的细致分析,黄宗智展现了清代法律并非如西方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僵化或仅仅是一种“表象”,而是一个充满活力且高度适应社会需求的系统。这一观点不仅挑战了西方学界对清代法律的固有认知,而且为理解清代社会的运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黄宗智的研究建立在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深入调研基础上,尤其是清代地方司法档案的挖掘与整理。例如,他通过对巴县、宝坻区等地档案的分析,揭示了清代地方官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的灵活性与务实性。这些档案显示,清代地方官员并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地方习俗进行裁决。这种“情理法”结合的司法实践,使得清代民法在实际操作中表现出高度的适应性和包容性。黄宗智通过具体案例,如土地纠纷、婚姻矛盾、债务问题等,展示了清代法律如何在“表达”(即官方法律条文)与“实践”(即地方司法操作)之间找到平衡。例如,在土地纠纷中,地方官员往往会参考当地的田土习惯和民间契约,而非完全依赖《大清律例》的条文。这种实践不仅解决了具体的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地方社会的稳定。
书中揭示出清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即“第三领域”的存在,这一概念是本书的核心贡献之一。黄宗智认为,清代的法律实践并非完全由官方主导,也非完全由民间自治,而是存在一个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第三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地方官员、乡绅、宗族长老等角色共同参与纠纷的调解与裁决。例如,在婚姻纠纷中,地方官员往往会听取宗族长老的意见,并结合地方习俗作出裁决。这种“第三领域”的存在,使得清代法律在实践中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和社会适应性。这一观点不仅突破了传统法律史研究中“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也为理解清代社会的治理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黄宗智的研究还特别关注了清代民法与西方民法的差异。西方学者往往将清代法律视为一种“落后的”或“非正式的”法律体系,认为其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然而,黄宗智通过对清代司法实践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清代民法的独特价值。例如,在处理债务纠纷时,清代法律不仅关注契约的合法性,还注重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和社会关系。这种“以人为本”的法律实践,与西方民法中强调契约精神和形式正义的做法形成了鲜明对比。黄宗智认为,清代民法的这种特点并非其“落后”的表现,而是其适应社会文化实际背景的结果。这一观点不仅挑战了西方学界对清代法律的固有认知,也为全球法律史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在研究方法上,黄宗智的著作展现了其作为权威学者的深厚功底。他不仅注重对官方文献的分析,还大量引用了地方档案、民间契约、宗族记录等第一手资料。例如,在分析婚姻纠纷时,他不仅参考了《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文,还结合了地方档案中的具体案例和民间婚书的内容。这种多层次、多角度的研究方法,使得他的研究结果更加全面可信。此外,黄宗智还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案例的比较,揭示了清代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多样性。例如,他对比了江南地区与华北地区在土地纠纷处理上的差异,指出江南地区由于商品经济发达,土地交易更加频繁,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更注重契约的合法性;而华北地区则更注重土地的传统使用权和宗族关系。这种细致的比较研究,使得本书在清代民法研究领域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
在分析民间诉讼时,清代百姓并非如传统观点所认为的那样“厌讼”,而是积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好讼”现象的背后,反映了清代社会的高度流动性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黄宗智的著作不仅对清代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理解清代社会文化提供了深刻的洞见。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他揭示了清代社会的多样性。此外,黄宗智还通过对官府作为的分析,揭示了清代地方官员在法律实践中的角色和作用。地方官员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他们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既要考虑法律条文,也要顾及地方习俗和社会稳定。这种双重角色使得清代法律在实践中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黄宗智通过对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分析,揭示了清代民法体系中“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