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市监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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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白银市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