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坊秀 街坊秀

当前位置: 首页 » 街坊资讯 »

(秦)市监罚〔2025〕25号

(秦)市监罚〔2025〕25号

浏览:3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秦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2月25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案涉辣椒系属于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面积为15平方米,属《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小销售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本案适用《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所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街坊秀 » (秦)市监罚〔202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