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永安保险销售(陕西)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甬金罚决字〔2025〕3号 | 财务数据不真实、未将营业执照以及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未与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两年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2 | 方红萍(时任永安保险销售(陕西)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 甬金罚决字〔2025〕4号 | 警告,并处罚款8.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甬金罚决字〔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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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罚决字〔2025〕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