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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州法院 | 超市里摔伤 法庭上维权

彬州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迅速化解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2024年12月23日,原告前往被告超市购物,在准备去结账时,被放在超市走道的纸箱绊倒,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和原告女儿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侧髌骨骨折,原告经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出院后,原告因受伤部位疼痛无法休息,去门诊进行治疗,花费573元医疗费。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余元,并当即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该超市负有对顾客(原告)的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其对于超市走道的纸箱未及时清理、保障畅通,致原告摔伤,系典型的不作为侵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史智昶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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